李灿青、覃松奇污染环境案
2015-09-17 16:00: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灿青伪造其受广州光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相关资质材料,伙同被告人覃松奇驾驶湘B83489油罐车从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旁边的一间不锈钢厂收集酚水6车(共计重量242.58吨),后将其中4车酚水非法排放到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处旧207国道的两侧,将另外2车酚水非法排放到广东省德庆县顺德龙江产业转移工业区内的工地处。排放于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的酚水顺山势而下,致使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组龙邻冲水源、土质等被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检测,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组龙邻冲水源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氰化物、苯并芘、挥发酚等毒害性物质含量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裁判结果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灿青、覃松奇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明知其收集、运输的工业废渣夜是危险物质仍予以违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属于二人过失犯罪,依法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其中被告人覃松奇是被告人李灿青雇请的工人,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灿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覃松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环境问题日益突显。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强化了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达到保护我国环境的目的。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污染关系到民众的健康,社会的发展,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正是要对那种以环境换经济的人和企业起到警示、教育和惩罚的意义,营造和谐、健康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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