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老板死亡 能否向市场出租方索赔?
2015-09-10 09:47: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陈晓霞
问:今年初,我在重庆主城某大型家居卖场,订购了一套整体橱柜。上个月去催货,被商场告知,他们是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而当时所购橱柜租赁柜台的老板张某已经死亡,与市场的租赁合同随即终止,因此,预交的8千元货款只能打水漂。现在这种情况,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南岸 车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因此,你可以起诉出租方,即该家居卖场公司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南岸 车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因此,你可以起诉出租方,即该家居卖场公司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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