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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犯罪法案划定审判路线图
——澳大利亚军事法庭的组建与审判
2015-09-09 14:2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崔鲜泉 编译
编者按
二战后澳大利亚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盟国对乙级和丙级战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澳大利亚第一次意义重大地在全球舞台上实施国际法。澳大利亚的战犯审判发生在1945年11月至1951年期间在太平洋的不同地点:纳闽、韦瓦克、摩罗泰岛、安汶、拉包尔、达尔文、新加坡、香港、马努斯岛。本版主要介绍澳大利亚军事法庭的组建、审判情况以及日本远东战争在澳大利亚的部分罪行。
曲折的法庭组建过程
最初在计划澳大利亚审判的时候,本来以为每一个起诉都需要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或者其在本地的各国事务委员会(即韦伯委员会)的预先授权。然而,1945年12月12日,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莱特勋爵(Lord Wright)告知,只有要由国际法庭来审判的主要的战争罪犯(或者需要引渡的战犯)才需要这样,已经在澳大利亚羁押的普通战犯的处理无需征询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10月20日,韦伯致信陆军部常务副部长,确认澳大利亚审判因而纯粹是陆军部的事务,而他和他委员会同仁的活动仅仅局限于收集证据,并向外交部长汇报。10月24日一条枢密院令颁布,授权师及以上单位的司令官成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11月26日,军务部发布命令解释该授权,要求一旦指控成立立即成立法庭审判。第一场审判由澳大利亚第一军的指挥官于11月30日在韦瓦克(Wewak)召集。
12月14日,墨尔本陆军总部的军务部下面(在战俘和拘押者事务指挥部内)设立了一个小的部门,执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战争犯罪调查和起诉。这些工作由一名副司长领头,他叫弗拉纳根(Lt.Col J.W.Flannagan)(平民身份是一名大律师),他一直担任这一职务直到1950年7月这一职位被取消。
澳大利亚审判是依照《澳大利亚战争犯罪法案》进行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见澳大利亚战犯审判统计表。在韦瓦克、摩罗泰岛、安汶、纳闽、达尔文(以及1946年3月前在拉包尔),调查和审判都是由当地编队的总部来执行的。被告人员本人都来自于投降时澳大利亚占领的地区。随后,根据战俘和拘押者事务指挥部战争犯罪部门的统一指令,在新加坡和东京成立了专门机构,以便协助在拉包尔和新加坡(以及随后的香港)的调查和审判在一个连续的基础上进行。
早在1948年香港政府就向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希望收回被澳大利亚战争犯罪法庭所占据的场所,而且无法提供替代的地方。同时盟国最高的理事会——远东委员会开始考虑一个草案,建议各成员国政府不要把审判延续到1949年6月30日以后。在此情况下,澳大利亚内阁于1948年6月15日做出指示,要求尽所有努力在随后的时间结束审判。澳大利亚政府也向麦克阿瑟将军的总部提出交涉,希望在日本进行澳大利亚审判,交涉未果后,还考虑了将达尔文和马努斯岛(新几内亚领土)作为审判地点,但是也发现不可行。军务部因而在1949年4月14日建议中止所有调查和审判。当这个草案于6月28日由陆军部长递交内阁的时候,因有些部长(包括外交部长)反对而未能达成一致。内阁要求两位部长协商并提出报告。随后几周,陆军部长作出让步,并在9月5日的内阁会议上建议,审判在马努斯进行,这些审判限定于涉及“谋杀和其他指控和定罪可能适合死刑的战争暴行”的案件(已经有27件涉及102名嫌疑犯的这种案件,其中22件涉及谋杀),而其他所有案件(174件,280名嫌疑犯)终止调查。但是,即便是陆军部长改变了立场,仍有其他部长反对审判在澳大利亚及其领地以外进行,内阁陷入僵局。
9月16日,(驻日本)盟军最高统帅司令部通知澳大利亚方面,如果没有尽快审判的明确计划,以澳大利亚名义关押在巢鸭监狱的87名日本战争犯罪嫌疑人将会在11月1日释放。延期的要求也被拒绝:……司令部无法找到进一步无限期拘押他们的正当理由。敌对状态结束四年多了,大部分的嫌疑人也都被拘捕一到两年多,没有明确的指控,甚至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受到最终的审判,持续地监禁他们很难符合基本的正义的概念。
10月26日,一封电报发到英联邦占领军总司令那里,转告他1月1日前可能会作出一个恢复审判的决定(12月10日会大选,过后几天部长就会宣誓就职),并且指示他直接接触麦克阿瑟争取短暂延期。会见中麦克阿瑟告知他,他和他的团队已经检视过澳大利亚的案子,并且认为大约8个案件(后来修改为9个案件51名嫌犯)“无论如何值得也应该审判”。剩下的(有些案件中受害者是美国人,有些案件中受害者是澳大利亚人),他的同仁认为要么是罪证存疑,要么合适的判决刑期低于他们已经关押的时间。麦克阿瑟同意继续关押嫌犯到年底。
选举中工党政府失败。孟席斯政府12月19日就职。第二天的第一次会议上,内阁决定这9个案件“最迅速地”进入审判。(1950年)1月10日的会议上,内阁批准了陆军部长提交的建议:(1)审判在马努斯岛进行;(2)审判包括已经批准的9个案件,以及由军务部长建议并由陆军部长批准的符合相同标准(即案件涉及澳大利亚人,可能定罪和判死刑)的案件;(3)陆军部长在一个月内决定案件的最终名单。
陆军部长批准了另外的12个案件。由于有些案件随后分拆了,实际上最终在马努斯岛审理的案件为26起。
法庭组成和审判程序
军事法庭拥有司法权,可以审判任何人,只要他被指控违反法律、运用战争或战争犯罪对抗任何时间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人或者对抗任何英国目标或盟国公民。法庭有权判处任何有罪的人死刑(绞刑或枪决)、徒刑,或者罚金。死刑判决需要:法庭至少有三名成员并一致通过。其他情况,三分之二多数。
法案规定,法庭至少由三人组成(包含庭长)。通常的规模是:摩罗泰、纳闽、新加坡、香港和韦瓦克3人,拉包尔4人,马努斯5人。
《战争犯罪审判章程》第8条规定,在尽量可行的条件下,法庭召集人应该尽可能多地指派跟被告人同级或者比被告人高级的审判官,如果被告人属于海军或空军,那么如果可能的话,法庭至少要有一名成员来自相应部门。法案规定,最多到一半的非庭长法庭成员可以来自盟军的官员。所以时不时会引用该条款,在受害者包含某国公民的时候会有一位英国、印度、荷兰、美国或者中国的官员加入法庭。
辩护的情况因时因地而不同。在摩罗泰、韦瓦克和达尔文有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拉包尔直到1947年4月都有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辅以投降时就在那个地区的军队中的日本律师。1947年4月以后的拉包尔,以及安汶、新加坡、香港和马努斯岛,有日本政府为此专门派去的律师,辅以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除了在新加坡和香港,那里辅助官员似乎曾经是英国团的军官)。在纳闽,似乎有不具备法律资质的日本官员,记录也没有显示派出过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去协助他们。
庭长通常是一位中校(有时是一位少校,在摩罗泰岛是一位上校)。在马努斯岛,庭长是一位准将(一位从后备役召回到现役的最高法院法官)。
(编译自大卫·西森斯著《澳大利亚战犯审判和调查(1942-51)》)
二战后澳大利亚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盟国对乙级和丙级战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澳大利亚第一次意义重大地在全球舞台上实施国际法。澳大利亚的战犯审判发生在1945年11月至1951年期间在太平洋的不同地点:纳闽、韦瓦克、摩罗泰岛、安汶、拉包尔、达尔文、新加坡、香港、马努斯岛。本版主要介绍澳大利亚军事法庭的组建、审判情况以及日本远东战争在澳大利亚的部分罪行。
曲折的法庭组建过程
最初在计划澳大利亚审判的时候,本来以为每一个起诉都需要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或者其在本地的各国事务委员会(即韦伯委员会)的预先授权。然而,1945年12月12日,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莱特勋爵(Lord Wright)告知,只有要由国际法庭来审判的主要的战争罪犯(或者需要引渡的战犯)才需要这样,已经在澳大利亚羁押的普通战犯的处理无需征询联合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10月20日,韦伯致信陆军部常务副部长,确认澳大利亚审判因而纯粹是陆军部的事务,而他和他委员会同仁的活动仅仅局限于收集证据,并向外交部长汇报。10月24日一条枢密院令颁布,授权师及以上单位的司令官成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11月26日,军务部发布命令解释该授权,要求一旦指控成立立即成立法庭审判。第一场审判由澳大利亚第一军的指挥官于11月30日在韦瓦克(Wewak)召集。
12月14日,墨尔本陆军总部的军务部下面(在战俘和拘押者事务指挥部内)设立了一个小的部门,执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战争犯罪调查和起诉。这些工作由一名副司长领头,他叫弗拉纳根(Lt.Col J.W.Flannagan)(平民身份是一名大律师),他一直担任这一职务直到1950年7月这一职位被取消。
澳大利亚审判是依照《澳大利亚战争犯罪法案》进行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见澳大利亚战犯审判统计表。在韦瓦克、摩罗泰岛、安汶、纳闽、达尔文(以及1946年3月前在拉包尔),调查和审判都是由当地编队的总部来执行的。被告人员本人都来自于投降时澳大利亚占领的地区。随后,根据战俘和拘押者事务指挥部战争犯罪部门的统一指令,在新加坡和东京成立了专门机构,以便协助在拉包尔和新加坡(以及随后的香港)的调查和审判在一个连续的基础上进行。
早在1948年香港政府就向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希望收回被澳大利亚战争犯罪法庭所占据的场所,而且无法提供替代的地方。同时盟国最高的理事会——远东委员会开始考虑一个草案,建议各成员国政府不要把审判延续到1949年6月30日以后。在此情况下,澳大利亚内阁于1948年6月15日做出指示,要求尽所有努力在随后的时间结束审判。澳大利亚政府也向麦克阿瑟将军的总部提出交涉,希望在日本进行澳大利亚审判,交涉未果后,还考虑了将达尔文和马努斯岛(新几内亚领土)作为审判地点,但是也发现不可行。军务部因而在1949年4月14日建议中止所有调查和审判。当这个草案于6月28日由陆军部长递交内阁的时候,因有些部长(包括外交部长)反对而未能达成一致。内阁要求两位部长协商并提出报告。随后几周,陆军部长作出让步,并在9月5日的内阁会议上建议,审判在马努斯进行,这些审判限定于涉及“谋杀和其他指控和定罪可能适合死刑的战争暴行”的案件(已经有27件涉及102名嫌疑犯的这种案件,其中22件涉及谋杀),而其他所有案件(174件,280名嫌疑犯)终止调查。但是,即便是陆军部长改变了立场,仍有其他部长反对审判在澳大利亚及其领地以外进行,内阁陷入僵局。
9月16日,(驻日本)盟军最高统帅司令部通知澳大利亚方面,如果没有尽快审判的明确计划,以澳大利亚名义关押在巢鸭监狱的87名日本战争犯罪嫌疑人将会在11月1日释放。延期的要求也被拒绝:……司令部无法找到进一步无限期拘押他们的正当理由。敌对状态结束四年多了,大部分的嫌疑人也都被拘捕一到两年多,没有明确的指控,甚至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受到最终的审判,持续地监禁他们很难符合基本的正义的概念。
10月26日,一封电报发到英联邦占领军总司令那里,转告他1月1日前可能会作出一个恢复审判的决定(12月10日会大选,过后几天部长就会宣誓就职),并且指示他直接接触麦克阿瑟争取短暂延期。会见中麦克阿瑟告知他,他和他的团队已经检视过澳大利亚的案子,并且认为大约8个案件(后来修改为9个案件51名嫌犯)“无论如何值得也应该审判”。剩下的(有些案件中受害者是美国人,有些案件中受害者是澳大利亚人),他的同仁认为要么是罪证存疑,要么合适的判决刑期低于他们已经关押的时间。麦克阿瑟同意继续关押嫌犯到年底。
选举中工党政府失败。孟席斯政府12月19日就职。第二天的第一次会议上,内阁决定这9个案件“最迅速地”进入审判。(1950年)1月10日的会议上,内阁批准了陆军部长提交的建议:(1)审判在马努斯岛进行;(2)审判包括已经批准的9个案件,以及由军务部长建议并由陆军部长批准的符合相同标准(即案件涉及澳大利亚人,可能定罪和判死刑)的案件;(3)陆军部长在一个月内决定案件的最终名单。
陆军部长批准了另外的12个案件。由于有些案件随后分拆了,实际上最终在马努斯岛审理的案件为26起。
法庭组成和审判程序
军事法庭拥有司法权,可以审判任何人,只要他被指控违反法律、运用战争或战争犯罪对抗任何时间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人或者对抗任何英国目标或盟国公民。法庭有权判处任何有罪的人死刑(绞刑或枪决)、徒刑,或者罚金。死刑判决需要:法庭至少有三名成员并一致通过。其他情况,三分之二多数。
法案规定,法庭至少由三人组成(包含庭长)。通常的规模是:摩罗泰、纳闽、新加坡、香港和韦瓦克3人,拉包尔4人,马努斯5人。
《战争犯罪审判章程》第8条规定,在尽量可行的条件下,法庭召集人应该尽可能多地指派跟被告人同级或者比被告人高级的审判官,如果被告人属于海军或空军,那么如果可能的话,法庭至少要有一名成员来自相应部门。法案规定,最多到一半的非庭长法庭成员可以来自盟军的官员。所以时不时会引用该条款,在受害者包含某国公民的时候会有一位英国、印度、荷兰、美国或者中国的官员加入法庭。
辩护的情况因时因地而不同。在摩罗泰、韦瓦克和达尔文有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拉包尔直到1947年4月都有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辅以投降时就在那个地区的军队中的日本律师。1947年4月以后的拉包尔,以及安汶、新加坡、香港和马努斯岛,有日本政府为此专门派去的律师,辅以来自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除了在新加坡和香港,那里辅助官员似乎曾经是英国团的军官)。在纳闽,似乎有不具备法律资质的日本官员,记录也没有显示派出过澳大利亚陆军法律事务团的军官去协助他们。
庭长通常是一位中校(有时是一位少校,在摩罗泰岛是一位上校)。在马努斯岛,庭长是一位准将(一位从后备役召回到现役的最高法院法官)。
(编译自大卫·西森斯著《澳大利亚战犯审判和调查(1942-51)》)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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