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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担任战犯检察官的经历
作者 皮特·瓦因(PETER VINE) 编译 郭 旸
2015-09-09 14:1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任职背景
50年前(1946年——译者注),透过DC-3客机舷窗,我第一次目睹了香港的真容。那时,我正在从新加坡飞赴香港就任战争罪行检察官职位,年方24岁,身份为皇家海军陆战队5年军龄陆军少校。
我在战时的最后一个职位,是一艘登陆艇上一门104毫米炮的指挥官。我们从英格兰的普利茅斯长途跋涉加入驻扎在印度马德拉斯的支援部队。当广岛和长崎上空的原子弹坠落爆炸,裕仁天皇通过广播宣布无条件投降时,蒙巴顿勋爵(Lord Mountbatten)已经非常详尽地筹划了夺回马来亚的“拉链行动”。由于日军是否会服从裕仁天皇的投降命令尚在不可知之数,“拉链行动”按期继续推进,因此也把我卷到了新加坡。至此,我的登陆艇再没起航,我被任命为马来地区海军司令部参谋。1946年3月我参加了律师考试,6月接获通过考试通知,不久接到一个电话,问我是否愿意担任战犯检察官。得知复员前有机会从事一些法律工作时,我马上表示同意,随即被任命为军法署副助理署长。在指控安达曼岛暴行的一个案子中,我以检察官身份小试牛刀,最终以一个死刑判决和几个监禁判决结案。
审判权源
当时,主要以策划侵略战争为由所指控的德国和日本战犯名单已经圈定,而且这些重大审判要在纽伦堡和东京举行。1945年波茨坦会议上,战犯审判程序就已经详细拟定,一项军事法律经过修订,从程序上赋予了举证事项一些灵活性。为了这些重要审判,国际军事法庭业已组建,投入对日作战仅一个星期的俄罗斯同时也加入了东京审判。以战犯之名指控的罪行边际,虽然从来没有予以精确界定,但是广义上关涉“反人类罪行”,包括虐待俘虏、囚犯和平民,造成真实的经常性的死亡的事件。为了逼取口供,臭名昭彰的宪兵队(军事警察)折磨并实际上杀死了成千上万的人。这些审判是“胜利者的正义”吗?确实是日本投降才使得这些审判成为可能,但是犯罪目录毫无疑问地表明,出现在被告人席上的那些人确实是咎由自取。许多被告人无罪释放,大多数是囿于证据认定困难,还有一些是证据尚未确凿。法庭没有给予言辞证据以足够的分量,原因是交叉询问并不可行。另一方面,同时期缴获的日军文件资料,通常只记述他们自己的事情,况且这些文件也在裕仁天皇广播宣布投降和盟军抵达之间隙大量毁灭。
第一个审判是关于“马来之虎”山下大将——占领菲律宾的日军最高统帅。审判始于1945年10月29日,最终山下被判死刑。其他审判由美国法庭实施,90名战犯被判死刑。1945年和1946年间,中华民国法庭宣判504名战犯有罪。法国宣判198名战犯有罪,荷兰宣判969名战犯有罪,澳大利亚宣判644名战犯有罪。同时,英国法庭在新加坡和香港宣判811名战犯有罪。
英国法庭严格坚守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获得翻译和盟军军官协助等规则。我们有专司证据收集的军事调查团协助,问题是那些被虐战俘为了平复创伤,一有可能就想着要回到英格兰或加拿大的家中,只有少数富有公共精神的人员表示同意归国后还回来作证。
检控亲历
我在香港的第一桩案子,是有关台湾金瓜石战俘营和“地狱矿山”的暴行。我的明星证人之一是杰克·爱德华兹(Jack Edwads),以代表战俘和战俘家庭作证而闻名。案子始于1946年10月3日,两个星期后以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结案。此案无需我赘言,在杰克·爱德华兹亲著的《人渣的狂欢》(Banzai You Bastards)一书中,他详细描述了金瓜石战俘营的状况。
我的第二个案子变成了一场马拉松,1946年10月21日在一间拥挤的法庭里开庭,11月30日在同样拥挤的法庭里结案。这桩案子号称香港历时最长的战犯审判,原因是该案所毁灭的海军人员数量引发了皇家海军的特别注意。香港海军准将声称,所有未在海上执勤的海军军官,都将身着1号军装、携挎佩剑、佩戴奖章参加法庭开庭。当天,大约50名左右海军军官到场,早早坐在旁听席前排。一名海军军官则坐在法官席上,他也是法官席上的一名成员。
被告人中等身材,年龄45岁,在被告人席上自我控制得很好。他的英语还过得去,但更喜欢用日语介绍自己的证据。这位被告人是经田茂(Kyoda Shigeru)上尉,1942年9月27日由香港驶往东京的“里斯本丸”号的船长。在极度拥挤的情况下,“里斯本丸”号装载押送1816名饥饿疲惫的英军和盟军战俘前往日本工厂充作劳工,同时还载有相当数量的换防日军以及货物。驶离香港三天后,“里斯本丸”号被一艘美国潜艇的鱼雷击中,船尾裂洞,船身慢慢下沉。负责押运战俘的一名叫和田(Wada)的年轻中尉军官命令被告人,将战俘们押往底舱,压舱板全部钉死,并撤除了通风槽。
证据显示,被告人曾与和田中尉争论过,但是和田再次重复命令时,他下令船员执行命令。船慢慢下沉,被囚底舱的战俘们的境遇愈发悲惨,溺水和缺氧导致的死亡开始出现。舱内没有饮食,更没有厕所,空气恶臭难闻,一片漆黑。
战俘们试图砸开木板逃出底舱,被守卫日军开枪堵回。后来,包括一艘驱逐舰在内的几艘日本军舰救出了所有日本士兵和船员,无人营救的战俘们只能听天由命。之后,军舰尾部在中国海岸附近触底,战俘们再次尝试逃生,许多战俘逃出船舱游向岸边。即便如此,他们又遭到火力攻击,逃上岸的战俘大多数后来都被日军剿杀,仅一人侥幸逃脱获得自由。
和田中尉在战争中没有幸存,因此仅有被告人一人面对审判。一些战俘在法庭上作证指控,但最有价值的证词可能还是来自“里斯本丸”号上的二副荒木枢(Araki Kaname)。他说和田下令木板封舱完全不合法,后果很明显,有悖于帝国禁令。帝国禁令规定,即使必须严加看守,战俘待遇也不应低于日军待遇。当被问及假如被告人拒绝服从和田的命令会发生什么时, 荒木枢回答:“如果和田中尉使用武力胁迫船主执行命令,和田中尉就将会面临军事法庭审判。船主必须对船上所有人员的生命和安全负责。”
事发当时,846名战俘死于木板封舱,有的是缺氧,有的是溺毙,有的是被射杀。一个非常有能力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原因可能是这位律师人脉广泛。这位律师邀集了一连串日本证人,还包括一名海军运输局的中尉。中尉说,运输士兵的舰艇上的所有非军方人员,必须遵守船上上级军官的命令。日本没有认可日内瓦公约中有关战俘待遇的条款,虽然中尉本人也清楚,帝国禁令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遵守日内瓦公约。总而言之,律师的辩护要点是被告人必须服从命令,即使面对的军官年轻且缺乏经验。
最终,法庭以被告人并未受到真实胁迫为由,判处被告人7年监禁。
此案结束后,我复员回到英国,后来回到香港开始律师生涯。经田茂上尉在狱中表现很好,监禁到期前提前释放,回到日本。
(本文编译自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97,Vol,1995)
50年前(1946年——译者注),透过DC-3客机舷窗,我第一次目睹了香港的真容。那时,我正在从新加坡飞赴香港就任战争罪行检察官职位,年方24岁,身份为皇家海军陆战队5年军龄陆军少校。
我在战时的最后一个职位,是一艘登陆艇上一门104毫米炮的指挥官。我们从英格兰的普利茅斯长途跋涉加入驻扎在印度马德拉斯的支援部队。当广岛和长崎上空的原子弹坠落爆炸,裕仁天皇通过广播宣布无条件投降时,蒙巴顿勋爵(Lord Mountbatten)已经非常详尽地筹划了夺回马来亚的“拉链行动”。由于日军是否会服从裕仁天皇的投降命令尚在不可知之数,“拉链行动”按期继续推进,因此也把我卷到了新加坡。至此,我的登陆艇再没起航,我被任命为马来地区海军司令部参谋。1946年3月我参加了律师考试,6月接获通过考试通知,不久接到一个电话,问我是否愿意担任战犯检察官。得知复员前有机会从事一些法律工作时,我马上表示同意,随即被任命为军法署副助理署长。在指控安达曼岛暴行的一个案子中,我以检察官身份小试牛刀,最终以一个死刑判决和几个监禁判决结案。
审判权源
当时,主要以策划侵略战争为由所指控的德国和日本战犯名单已经圈定,而且这些重大审判要在纽伦堡和东京举行。1945年波茨坦会议上,战犯审判程序就已经详细拟定,一项军事法律经过修订,从程序上赋予了举证事项一些灵活性。为了这些重要审判,国际军事法庭业已组建,投入对日作战仅一个星期的俄罗斯同时也加入了东京审判。以战犯之名指控的罪行边际,虽然从来没有予以精确界定,但是广义上关涉“反人类罪行”,包括虐待俘虏、囚犯和平民,造成真实的经常性的死亡的事件。为了逼取口供,臭名昭彰的宪兵队(军事警察)折磨并实际上杀死了成千上万的人。这些审判是“胜利者的正义”吗?确实是日本投降才使得这些审判成为可能,但是犯罪目录毫无疑问地表明,出现在被告人席上的那些人确实是咎由自取。许多被告人无罪释放,大多数是囿于证据认定困难,还有一些是证据尚未确凿。法庭没有给予言辞证据以足够的分量,原因是交叉询问并不可行。另一方面,同时期缴获的日军文件资料,通常只记述他们自己的事情,况且这些文件也在裕仁天皇广播宣布投降和盟军抵达之间隙大量毁灭。
第一个审判是关于“马来之虎”山下大将——占领菲律宾的日军最高统帅。审判始于1945年10月29日,最终山下被判死刑。其他审判由美国法庭实施,90名战犯被判死刑。1945年和1946年间,中华民国法庭宣判504名战犯有罪。法国宣判198名战犯有罪,荷兰宣判969名战犯有罪,澳大利亚宣判644名战犯有罪。同时,英国法庭在新加坡和香港宣判811名战犯有罪。
英国法庭严格坚守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获得翻译和盟军军官协助等规则。我们有专司证据收集的军事调查团协助,问题是那些被虐战俘为了平复创伤,一有可能就想着要回到英格兰或加拿大的家中,只有少数富有公共精神的人员表示同意归国后还回来作证。
检控亲历
我在香港的第一桩案子,是有关台湾金瓜石战俘营和“地狱矿山”的暴行。我的明星证人之一是杰克·爱德华兹(Jack Edwads),以代表战俘和战俘家庭作证而闻名。案子始于1946年10月3日,两个星期后以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结案。此案无需我赘言,在杰克·爱德华兹亲著的《人渣的狂欢》(Banzai You Bastards)一书中,他详细描述了金瓜石战俘营的状况。
我的第二个案子变成了一场马拉松,1946年10月21日在一间拥挤的法庭里开庭,11月30日在同样拥挤的法庭里结案。这桩案子号称香港历时最长的战犯审判,原因是该案所毁灭的海军人员数量引发了皇家海军的特别注意。香港海军准将声称,所有未在海上执勤的海军军官,都将身着1号军装、携挎佩剑、佩戴奖章参加法庭开庭。当天,大约50名左右海军军官到场,早早坐在旁听席前排。一名海军军官则坐在法官席上,他也是法官席上的一名成员。
被告人中等身材,年龄45岁,在被告人席上自我控制得很好。他的英语还过得去,但更喜欢用日语介绍自己的证据。这位被告人是经田茂(Kyoda Shigeru)上尉,1942年9月27日由香港驶往东京的“里斯本丸”号的船长。在极度拥挤的情况下,“里斯本丸”号装载押送1816名饥饿疲惫的英军和盟军战俘前往日本工厂充作劳工,同时还载有相当数量的换防日军以及货物。驶离香港三天后,“里斯本丸”号被一艘美国潜艇的鱼雷击中,船尾裂洞,船身慢慢下沉。负责押运战俘的一名叫和田(Wada)的年轻中尉军官命令被告人,将战俘们押往底舱,压舱板全部钉死,并撤除了通风槽。
证据显示,被告人曾与和田中尉争论过,但是和田再次重复命令时,他下令船员执行命令。船慢慢下沉,被囚底舱的战俘们的境遇愈发悲惨,溺水和缺氧导致的死亡开始出现。舱内没有饮食,更没有厕所,空气恶臭难闻,一片漆黑。
战俘们试图砸开木板逃出底舱,被守卫日军开枪堵回。后来,包括一艘驱逐舰在内的几艘日本军舰救出了所有日本士兵和船员,无人营救的战俘们只能听天由命。之后,军舰尾部在中国海岸附近触底,战俘们再次尝试逃生,许多战俘逃出船舱游向岸边。即便如此,他们又遭到火力攻击,逃上岸的战俘大多数后来都被日军剿杀,仅一人侥幸逃脱获得自由。
和田中尉在战争中没有幸存,因此仅有被告人一人面对审判。一些战俘在法庭上作证指控,但最有价值的证词可能还是来自“里斯本丸”号上的二副荒木枢(Araki Kaname)。他说和田下令木板封舱完全不合法,后果很明显,有悖于帝国禁令。帝国禁令规定,即使必须严加看守,战俘待遇也不应低于日军待遇。当被问及假如被告人拒绝服从和田的命令会发生什么时, 荒木枢回答:“如果和田中尉使用武力胁迫船主执行命令,和田中尉就将会面临军事法庭审判。船主必须对船上所有人员的生命和安全负责。”
事发当时,846名战俘死于木板封舱,有的是缺氧,有的是溺毙,有的是被射杀。一个非常有能力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原因可能是这位律师人脉广泛。这位律师邀集了一连串日本证人,还包括一名海军运输局的中尉。中尉说,运输士兵的舰艇上的所有非军方人员,必须遵守船上上级军官的命令。日本没有认可日内瓦公约中有关战俘待遇的条款,虽然中尉本人也清楚,帝国禁令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遵守日内瓦公约。总而言之,律师的辩护要点是被告人必须服从命令,即使面对的军官年轻且缺乏经验。
最终,法庭以被告人并未受到真实胁迫为由,判处被告人7年监禁。
此案结束后,我复员回到英国,后来回到香港开始律师生涯。经田茂上尉在狱中表现很好,监禁到期前提前释放,回到日本。
(本文编译自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997,Vol,1995)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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