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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诘问与反思
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2015-09-08 14:55: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东京审判已经过去了近70年。虽然这次审判对战争罪犯的清算和打击还不够彻底(如许多重要的战犯逃脱了审判、审判受到美国国家利益的控制等),但总的来讲,东京审判对于铲除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清算战争罪犯、安抚受害亡灵、震慑战争狂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和丰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战争发起国本国(日本)乃至亚洲及全世界的人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近日,全国各界在庆祝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也对东京审判进行了多方面的回顾总结。本文着重从反思这场审判的角度,谈三点认识。
一、德国和日本在对待侵略战争问题上的反省态度为何截然不同?
据澎湃网报道,“日本朝日新闻在4月份做了一个调查,调查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了解情况。其中,表示‘非常了解’东京审判的日本人占3%,表示‘有些了解’的占30%。认为东京审判是公正审判的日本人有16%,但认为是不公正审判的竟占32%。”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原所长、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教授步平将这一数据与德国民众进行了对比,“德国人中,有21%的人表示非常了解纽伦堡审判,认为纽伦堡审判是不公正的比例是8%。”
为什么两个同样的法西斯国家,对纽伦堡和东京两场审判会有如此不同的认识,对自己国家的侵略历史有如此不同的态度呢?我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德国的首要战犯希特勒自杀了,跟随他而犯罪的战犯也都归于覆灭;而在日本,对侵略战争负有最大责任的天皇不仅没有死,而且为美国人保护下来,没有被列入战犯名单受到追究,这样,聚集在他麾下的相当多的战犯也都逃脱了法庭的审判。
第二,在纽伦堡审判中,支持德国发动侵略战争的财阀头目以及经济界领袖如冯克、施佩尔、绍克尔、沙赫特等都被列为战犯,受到了审判。德国的法西斯组织如“政治领袖集团”、党卫军、盖世太保(德国秘密警察)等都被定为犯罪组织,其头目也受到了审判。而在日本,不仅一大批全力支持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发动侵略战争的巨大垄断组织“三井”、“三菱”、“住友”“安田”、“ 鲇川”等的头目没有被作为甲级战犯受到起诉,就是一些法西斯极右翼组织如日本军部、“樱会”和“大政翼赞会”等也都没有被定为犯罪组织,受到审判追究。这些,为后来日本极右翼势力猖獗、军国主义复兴提供了基础。
第三,二战后,德国被肢解了,分别为英、美、法和苏联四国所占领。在苏联占领区东德,还成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对清算、遏制纳粹法西斯势力死灰复燃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而在日本,由于中国、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菲律宾等战胜国都没有能够派出占领军,所以说是对日本实施11个国家的盟国占领,但实际上就只有美国一个国家的军队占领了日本。这也是德国与日本完全不一样的地方。
第四,在德国,由于有四国占领,所以德国对其战争犯罪的态度受到法、英、美、苏等国的严密监督,加上欧洲大陆的地理位置,德国四周布满了二战受害国,德国的一举一动,也始终受到周边国家的强有力的监视。而在日本,因只受美国一国的占领,因而当美国的态度和立场一发生转向,对日本就什么监督也没有了。加上其独特的岛国的地理位置,它所做出的各种小动作,中国、韩国和朝鲜等最大的受害国充其量也只能“隔海抗议”了。
第五,在德国,纽伦堡审判的判决的执行,一直有紧挨着的欧洲各国的密切关注,甚至逃走几十年的战犯,在世界各地被发现后仍然受到通缉、追捕和审判,即使躲藏在本国的战犯,一旦被发现,也马上受到追诉。
日本除了7名被执行绞刑的甲级战犯之外,其他战犯服刑的执行基本上没有受害国的监督,至1956年,所有服刑中的甲级战犯均被日本政府释放。1958年,所有服刑中的乙级、丙级战犯也都被释放。甚至不可思议的是,有的甲级战犯被释放后,还出来担任政府的高级领导人。如甲级战犯贺屋兴宣,被东京法庭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后来被放出来担任了日本的法务大臣;甲级战犯重光葵,被判处7年监禁,后来放出来担任了政府副总理兼外交大臣;另一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安倍晋三的外祖父),不仅被免于起诉,后来还于1957年出任了日本首相。
第六,在日本,有靖国神社,自1978年14位被处决或病死的甲级战犯的灵位正式迁入之后,这里每年都会有右翼政客前来祭祀,犯下战争罪行的战犯,不仅没有受到谴责,反而获得了褒奖和祭奠。此外,利用靖国神社,200多万在战争中死亡军人的遗属(包括战犯的亲属),也一直在活动,不仅影响议会选举,也影响民众的心理。这种复杂的政治生态,德国并不存在。
所以,德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待二战的不同态度,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政治家的个人认识与政治倾向的事,也是以上六个方面复杂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这一说法在法理上为何是站不住脚的?
在否定东京审判的理论中,第一个论点,就是宣扬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因为审判者都是战胜国,受审者都是战败国的成员。但这一论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侵略与反侵略战争中,任何对发起侵略的战争罪犯的审判,都必然是战胜方(取得自卫战争——反侵略战争胜利一方)对战败方(失败了的发动侵略战争的一方)的审判,因为在反侵略战争中,受害国取得胜利是组织法庭、进行审判的前提。
其次,抗日战争胜利后,没有马上处死被抓住的战争罪犯,而是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依据国际法律规定、国际法律程序进行审判本身,就已经说明战争中的受害国没有用简单报复手段,而是用法治来处理问题。
再次,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两个法庭,适用的都是英美法程序,该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被动的、中立的,控诉方(检方)和被控诉方(被告人)互相对质、辩论,靠证据说话,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哪一方有理,证据充分,就判定哪一方胜诉。这种程序给了被告人以最大辩护空间和最大的权利保障。
第四,参加东京审判的辩护律师,不仅有日本国籍的,还有美国籍、从美国来的律师,总数有200多人,每名被告人都有数名律师为其辩护,对被告人是最大的保障。
第五,由于是采用英美法程序审判,法庭上主要讲证据,不讲感情。因此即使检方提供的证据,有的被采纳,有的也被驳回,这进一步说明,东京审判是公正的。
第六,无论是纽伦堡审判,还是东京审判,都有着扎实的法理依据。由于这一点特别重要,日本的右翼势力力图否定东京审判,纠缠的也是两场审判有否法理依据的问题。应该说,日本有些政客否定东京审判,主要是依据印度法官(律师)帕尔当年的观点,其主要观点为:一是国际法上还没有战争是犯罪这种法律;二是日本对美国侵略,是自卫战争;三是东京审判是美国的复仇;四是审判中没有中立国和战败国的法官 。在这四个理由中,第二和第四两个理由都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早已经为各国学术界所批判驳倒了,日本方面现在也不再提起。第三个理由我们上面已经做了分析,也是没有根据的。而第一个理由,则需要从法理上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已经有一些国际公约为审判战争罪犯提供了法理依据。如1907年海牙公约,禁止使用生化武器;1928年巴黎公约反对以战争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而日本都是这两个国际公约的签字国,但它却违反了这两个公约。这些都是东京审判审理日本战犯的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的要求,早在战争进行期间就已经提出来了。1945年7月26日,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在波茨坦会议促令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的宣言(即《波茨坦公告》)中也明确指出:必须严惩日本战犯。可以说,侵略战争是犯罪,战争罪犯必须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之同盟各国的一致要求,并且载入各国际条约、协议之中而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各项国际公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遵守的直接的法律,就是“法庭宪章”,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共分五章、十七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机构、职权和审判程序都作了说明,对应当归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各种罪状的构成也作了详细规定。
最后,东京审判时被告人以及现在日本右翼势力提出来的“法庭宪章作为一种事后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之说法,也是于法无据的。东京审判中辩护方认为,对个人责任问题、侵略问题,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法庭宪章确定的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是一种事后法,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这一说法,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一方面,早在伦敦会议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主张在伦敦会议上解决审判战犯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时,关于审判一般战争犯罪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已经非常完整,审判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充分了。
另一方面,确认罪刑法定原则,其目标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刑法关于何谓犯罪、一旦犯罪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之规定的可预测性,以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而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当时的纽伦堡审判将无法进行。主张对于蔑视条约和保证以及不经警告就进攻他者的惩罚有失公道,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必然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对他加以惩罚并没有什么不公道,如果对他的非法行为容许放任,不加惩罚,那才真正是不公道的。
三、为何说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历史责任?
日本复活军国主义,走的是两条线:一是天皇免责——战犯重出任职——右翼极端势力乘势聚集——右翼政客的持续推进。二是民间一些极端分子偷走7名被绞死的甲级战犯的骨灰——为战犯立碑——将战犯列入优抚遗属对象——甲级战犯进靖国神社——影响民众的心理和行为。
而这一切行为的背后,则是美国的支持。同时,中国的善意被日本右翼势力所利用。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押在抚顺和太原两地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第一批335人,全部免予起诉 ,释放回日本。196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前释放最后3名日本战犯。至此,在中国关押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被全部释放。
而在1956年到1964年,乃至1978年中日恢复邦交的这些年,日本少数右翼政客在做什么事呢?他们又是如何回报中国人民的善意的呢?
1953年日本通过修订《援护法》,战犯取得了与一般战殁者同样的优惠待遇;修改《军人恩给法》,战犯被定为“因公殉职”。1956年,服刑中的甲级战犯全部获释。1958年,乙级和丙级战犯也全部获释。之前,1948年12月23日凌晨被处死的7名甲级战犯,其骨灰于25日被小矶国昭的辩护律师三文字正平、火葬场长和旁边禅寺住持偷出,1949年置于静冈县热海的松井石根家,后葬于附近观音庙。1951年为他们立碑。1959年靖国神社合祀所有乙级和丙级战犯。1966年厚生省又提出合祀被处决和在监狱中病死及后来去世的甲级战犯14人。1971年为靖国神社接受。1978年正式祭祀。
所以,我认为东京审判已经过去了近70年,为什么我们现在还要重提这段历史,其目的就在于勿忘历史,不再重犯错误。尤其是在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挑起事端,往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方向越走越近的情况下,我们亚太地区,特别是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中国人民,更加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活动予以反击。
一、德国和日本在对待侵略战争问题上的反省态度为何截然不同?
据澎湃网报道,“日本朝日新闻在4月份做了一个调查,调查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了解情况。其中,表示‘非常了解’东京审判的日本人占3%,表示‘有些了解’的占30%。认为东京审判是公正审判的日本人有16%,但认为是不公正审判的竟占32%。”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原所长、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教授步平将这一数据与德国民众进行了对比,“德国人中,有21%的人表示非常了解纽伦堡审判,认为纽伦堡审判是不公正的比例是8%。”
为什么两个同样的法西斯国家,对纽伦堡和东京两场审判会有如此不同的认识,对自己国家的侵略历史有如此不同的态度呢?我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德国的首要战犯希特勒自杀了,跟随他而犯罪的战犯也都归于覆灭;而在日本,对侵略战争负有最大责任的天皇不仅没有死,而且为美国人保护下来,没有被列入战犯名单受到追究,这样,聚集在他麾下的相当多的战犯也都逃脱了法庭的审判。
第二,在纽伦堡审判中,支持德国发动侵略战争的财阀头目以及经济界领袖如冯克、施佩尔、绍克尔、沙赫特等都被列为战犯,受到了审判。德国的法西斯组织如“政治领袖集团”、党卫军、盖世太保(德国秘密警察)等都被定为犯罪组织,其头目也受到了审判。而在日本,不仅一大批全力支持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发动侵略战争的巨大垄断组织“三井”、“三菱”、“住友”“安田”、“ 鲇川”等的头目没有被作为甲级战犯受到起诉,就是一些法西斯极右翼组织如日本军部、“樱会”和“大政翼赞会”等也都没有被定为犯罪组织,受到审判追究。这些,为后来日本极右翼势力猖獗、军国主义复兴提供了基础。
第三,二战后,德国被肢解了,分别为英、美、法和苏联四国所占领。在苏联占领区东德,还成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对清算、遏制纳粹法西斯势力死灰复燃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而在日本,由于中国、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菲律宾等战胜国都没有能够派出占领军,所以说是对日本实施11个国家的盟国占领,但实际上就只有美国一个国家的军队占领了日本。这也是德国与日本完全不一样的地方。
第四,在德国,由于有四国占领,所以德国对其战争犯罪的态度受到法、英、美、苏等国的严密监督,加上欧洲大陆的地理位置,德国四周布满了二战受害国,德国的一举一动,也始终受到周边国家的强有力的监视。而在日本,因只受美国一国的占领,因而当美国的态度和立场一发生转向,对日本就什么监督也没有了。加上其独特的岛国的地理位置,它所做出的各种小动作,中国、韩国和朝鲜等最大的受害国充其量也只能“隔海抗议”了。
第五,在德国,纽伦堡审判的判决的执行,一直有紧挨着的欧洲各国的密切关注,甚至逃走几十年的战犯,在世界各地被发现后仍然受到通缉、追捕和审判,即使躲藏在本国的战犯,一旦被发现,也马上受到追诉。
日本除了7名被执行绞刑的甲级战犯之外,其他战犯服刑的执行基本上没有受害国的监督,至1956年,所有服刑中的甲级战犯均被日本政府释放。1958年,所有服刑中的乙级、丙级战犯也都被释放。甚至不可思议的是,有的甲级战犯被释放后,还出来担任政府的高级领导人。如甲级战犯贺屋兴宣,被东京法庭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后来被放出来担任了日本的法务大臣;甲级战犯重光葵,被判处7年监禁,后来放出来担任了政府副总理兼外交大臣;另一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安倍晋三的外祖父),不仅被免于起诉,后来还于1957年出任了日本首相。
第六,在日本,有靖国神社,自1978年14位被处决或病死的甲级战犯的灵位正式迁入之后,这里每年都会有右翼政客前来祭祀,犯下战争罪行的战犯,不仅没有受到谴责,反而获得了褒奖和祭奠。此外,利用靖国神社,200多万在战争中死亡军人的遗属(包括战犯的亲属),也一直在活动,不仅影响议会选举,也影响民众的心理。这种复杂的政治生态,德国并不存在。
所以,德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待二战的不同态度,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政治家的个人认识与政治倾向的事,也是以上六个方面复杂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这一说法在法理上为何是站不住脚的?
在否定东京审判的理论中,第一个论点,就是宣扬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因为审判者都是战胜国,受审者都是战败国的成员。但这一论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侵略与反侵略战争中,任何对发起侵略的战争罪犯的审判,都必然是战胜方(取得自卫战争——反侵略战争胜利一方)对战败方(失败了的发动侵略战争的一方)的审判,因为在反侵略战争中,受害国取得胜利是组织法庭、进行审判的前提。
其次,抗日战争胜利后,没有马上处死被抓住的战争罪犯,而是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依据国际法律规定、国际法律程序进行审判本身,就已经说明战争中的受害国没有用简单报复手段,而是用法治来处理问题。
再次,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两个法庭,适用的都是英美法程序,该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被动的、中立的,控诉方(检方)和被控诉方(被告人)互相对质、辩论,靠证据说话,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哪一方有理,证据充分,就判定哪一方胜诉。这种程序给了被告人以最大辩护空间和最大的权利保障。
第四,参加东京审判的辩护律师,不仅有日本国籍的,还有美国籍、从美国来的律师,总数有200多人,每名被告人都有数名律师为其辩护,对被告人是最大的保障。
第五,由于是采用英美法程序审判,法庭上主要讲证据,不讲感情。因此即使检方提供的证据,有的被采纳,有的也被驳回,这进一步说明,东京审判是公正的。
第六,无论是纽伦堡审判,还是东京审判,都有着扎实的法理依据。由于这一点特别重要,日本的右翼势力力图否定东京审判,纠缠的也是两场审判有否法理依据的问题。应该说,日本有些政客否定东京审判,主要是依据印度法官(律师)帕尔当年的观点,其主要观点为:一是国际法上还没有战争是犯罪这种法律;二是日本对美国侵略,是自卫战争;三是东京审判是美国的复仇;四是审判中没有中立国和战败国的法官 。在这四个理由中,第二和第四两个理由都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早已经为各国学术界所批判驳倒了,日本方面现在也不再提起。第三个理由我们上面已经做了分析,也是没有根据的。而第一个理由,则需要从法理上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已经有一些国际公约为审判战争罪犯提供了法理依据。如1907年海牙公约,禁止使用生化武器;1928年巴黎公约反对以战争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而日本都是这两个国际公约的签字国,但它却违反了这两个公约。这些都是东京审判审理日本战犯的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的要求,早在战争进行期间就已经提出来了。1945年7月26日,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在波茨坦会议促令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的宣言(即《波茨坦公告》)中也明确指出:必须严惩日本战犯。可以说,侵略战争是犯罪,战争罪犯必须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之同盟各国的一致要求,并且载入各国际条约、协议之中而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各项国际公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遵守的直接的法律,就是“法庭宪章”,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共分五章、十七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机构、职权和审判程序都作了说明,对应当归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各种罪状的构成也作了详细规定。
最后,东京审判时被告人以及现在日本右翼势力提出来的“法庭宪章作为一种事后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之说法,也是于法无据的。东京审判中辩护方认为,对个人责任问题、侵略问题,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法庭宪章确定的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是一种事后法,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这一说法,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一方面,早在伦敦会议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主张在伦敦会议上解决审判战犯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时,关于审判一般战争犯罪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已经非常完整,审判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充分了。
另一方面,确认罪刑法定原则,其目标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刑法关于何谓犯罪、一旦犯罪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之规定的可预测性,以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而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当时的纽伦堡审判将无法进行。主张对于蔑视条约和保证以及不经警告就进攻他者的惩罚有失公道,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必然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对他加以惩罚并没有什么不公道,如果对他的非法行为容许放任,不加惩罚,那才真正是不公道的。
三、为何说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历史责任?
日本复活军国主义,走的是两条线:一是天皇免责——战犯重出任职——右翼极端势力乘势聚集——右翼政客的持续推进。二是民间一些极端分子偷走7名被绞死的甲级战犯的骨灰——为战犯立碑——将战犯列入优抚遗属对象——甲级战犯进靖国神社——影响民众的心理和行为。
而这一切行为的背后,则是美国的支持。同时,中国的善意被日本右翼势力所利用。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押在抚顺和太原两地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第一批335人,全部免予起诉 ,释放回日本。196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前释放最后3名日本战犯。至此,在中国关押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被全部释放。
而在1956年到1964年,乃至1978年中日恢复邦交的这些年,日本少数右翼政客在做什么事呢?他们又是如何回报中国人民的善意的呢?
1953年日本通过修订《援护法》,战犯取得了与一般战殁者同样的优惠待遇;修改《军人恩给法》,战犯被定为“因公殉职”。1956年,服刑中的甲级战犯全部获释。1958年,乙级和丙级战犯也全部获释。之前,1948年12月23日凌晨被处死的7名甲级战犯,其骨灰于25日被小矶国昭的辩护律师三文字正平、火葬场长和旁边禅寺住持偷出,1949年置于静冈县热海的松井石根家,后葬于附近观音庙。1951年为他们立碑。1959年靖国神社合祀所有乙级和丙级战犯。1966年厚生省又提出合祀被处决和在监狱中病死及后来去世的甲级战犯14人。1971年为靖国神社接受。1978年正式祭祀。
所以,我认为东京审判已经过去了近70年,为什么我们现在还要重提这段历史,其目的就在于勿忘历史,不再重犯错误。尤其是在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挑起事端,往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方向越走越近的情况下,我们亚太地区,特别是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中国人民,更加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活动予以反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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