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东京审判:人类之理性与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朱文奇
2015-09-08 14:54: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70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催生了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通过审判和惩治,来清算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在战争中所犯的国际罪行,以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综观这两个国际法庭的成立与审判,里面处处都透着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一、司法审判,而不是枪毙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对国际罪行的一种回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分别在欧洲和亚洲发动了侵略战争,并在战争中烧杀虏掠、作恶多端、罪行累累……对此,战争中取得胜利的同盟国在战后就有一个如何回应这些暴行的问题。
二战结束时,取得完全胜利的同盟国对犯有滔天战争罪行的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们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要说惩罚,那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就像在千百年之前的战争结束后一样,一枪就可以从肉体上干脆利落地让落入手中的敌人毙命。但同盟国却一反往昔一贯做法,成立了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选择用国际法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人类自古以来就有战争。在二战前的千百年历史中,战胜国从来都是以复仇的心态,一下子就从肉体上干脆利落地消灭落入手中的敌人。然而二战中的胜利方(同盟国)却破天荒地决定用法律、用国际审判的方式来伸张正义。这在人类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国际审判在法律上极其复杂。为了审判能够进行,首先就得制定《章程》来成立法庭,规定法官、检察官及被告律师的产生方式,要起草起诉书,要决定审判的形式及要适用的法律,等等。此外,国际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开庭审理、法庭宣判等,每个环节都有来回,都需要时间,对东条英机等被告的审判就整整花了31个月(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当然,国际审判还开支巨大,属于法庭组成部分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官处及辩护方等,这是庞大的队伍,也是庞大的开支……
国际审判既然如此艰难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那为什么还要选择这种方式呢?它究竟是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很简单,审判是为了“记录”(record),是为了将东条英机等犯下的累累罪行记录下来,为了依据审判中提交的资料和证词来证实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众所周知,就在二战快结束时,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落入游击队手中并马上一枪就给毙了,还被吊挂在广场上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很干脆、简单、痛快,也很解恨,但就是没有审判也没有记录。国际审判正是要避免这种报复和这种效果,所以当东条英机在拒捕、自杀未遂时,就被马上送到医院抢救,同盟国的军人也自愿立即为他输血,将他抢救过来,为的就是要让他受到审判,能有记录。正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所说:“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引起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
既然是审判,就得公正。既然是审判,就得让被告们说话,而且有罪无罪就应由法律和证据来定。事实上,为了审判的公正和客观,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不但可以说话、为自己作证、可以辩护,甚至还可以挑战证人和证词以及法庭的权威(合法性),其权利与检控方完全相等(equality of arms)。此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控方不能以“排除任何怀疑”的标准证明你有罪,就宣布你无罪,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中作为被告受审的德军参谋总部、沙赫特、巴本、弗里切等,都被宣布“无罪释放”。如果你神经不正常,庭审不会再继续,如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大川周明……所以国际社会对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暴行的这种回应(审判),是何等的气度、理性、文明和宽容。
法官也一样,司法公正,完全是我行我素,独立审案。东京国际法庭的帕尔(Pal)法官(印度籍),尽管开审之初就已先入为主,武断认为东条英机等“全体被告无罪” ,但也照当不误。当然,法官彼此间权利相等,帕尔法官只是11位法官中的一员,手中的票也是11票之一。事实是,与帕尔法官观点相反,所有其他10位法官全都认为日本对邻国实施了国际法上禁止的侵略罪(反和平罪)。东条英机及其他在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下被定有罪的被告,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际刑法的实践,在具体操作上具有相当的难度。就拿东京审判来说,里面除有国际法上的管辖及豁免及国际罪行等问题需要解决以外,还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具体开庭审判时,还必须考虑并解决国际法庭在适用法律(刑法)及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等诸多问题。法律是需要解释的,而东京审判则处于国际刑法开创性阶段,罪名该定什么?为什么如此定?根据是什么?如何来证明?等等,这些都需要出处,其难度也可想而知。
国际社会如此组织国际审判,不为别的,就是在让被告有出庭和反驳权利的情况下,能客观地真实记录战争中的暴行和罪行。事实上,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审判中揭示出来的大量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资料,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残害犹太人的集中营及南京大屠杀。如果没有国际审判,这些证据和资料是难见天日的。
二、为了和解,而不是报复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一样,着眼点都是司法正义和建立秩序。为了维护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首先制定条约,将那些震撼“公众良知”的罪行,如侵略罪和战争罪行为确定为国际罪行;当犯罪行为发生了,又通过条约来设立国际法庭,并依照法律来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成立最早、对国际刑法最具影响和冲击力的国际审判机构,从而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对我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我国现代历史上,从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里,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也被迫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在1945年以前,中国财富被掠夺,人民也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抗日战争是中国现代史上反抗外国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胜利,东京审判也是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的一个大事件。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之所以能够进行,背景是因为盟国对日本侵略者的反侵略战争取得了胜利,但如果没有国际刑法和法律正义,这些人的滔天罪行就不可能被记录在案,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要紧的是,东京审判不只是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事。东京法庭审判的国际罪行,如反和平罪与战争罪等,都是侵害人类尊严与权利的严重罪行,是国际法要禁止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罪行的性质,如“反人类罪”(反人道罪),致使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仅只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而是整个人类。举行国际审判,就是要通过将这些行为定罪、昭示后人,以达到在国际社会禁止和预防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为了不同国家及民族之间能千秋万代地和谐相处。
国际刑法发展很快。继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等。
迄今为止成立的众多国际刑事法庭,当然意味着国际刑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70年前的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开创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实践。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都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句话,在国际关系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已经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中国是一个大国,并正努力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一个大国或强国,对世界其他国家应该是要有影响力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软实力”(soft power)。所以我们中国除了经济(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政治(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方面的优势以外,还应该具备人文及法律等方面的优势。
中国对国际刑法已经做出了贡献。就国际刑法实践发展而言,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审判开创了国际刑法的规则,后来的前南与卢旺达等其他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则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国际刑法。中国不仅参与了东京审判,而且在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前南、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及黎巴嫩特别法庭的过程中,也都给予了支持。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具有否决权。如果中国不同意,安理会成立上述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就不会通过。
回顾国际刑法的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摇篮,亚洲也属于现代国际刑法的发源地之一。中国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东京审判是对暴行和罪行的一种极其理性、文明并着眼于人类真正能“长治久安”的一种回应。
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通过审判和惩治,来清算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在战争中所犯的国际罪行,以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综观这两个国际法庭的成立与审判,里面处处都透着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一、司法审判,而不是枪毙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对国际罪行的一种回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分别在欧洲和亚洲发动了侵略战争,并在战争中烧杀虏掠、作恶多端、罪行累累……对此,战争中取得胜利的同盟国在战后就有一个如何回应这些暴行的问题。
二战结束时,取得完全胜利的同盟国对犯有滔天战争罪行的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们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要说惩罚,那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就像在千百年之前的战争结束后一样,一枪就可以从肉体上干脆利落地让落入手中的敌人毙命。但同盟国却一反往昔一贯做法,成立了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选择用国际法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人类自古以来就有战争。在二战前的千百年历史中,战胜国从来都是以复仇的心态,一下子就从肉体上干脆利落地消灭落入手中的敌人。然而二战中的胜利方(同盟国)却破天荒地决定用法律、用国际审判的方式来伸张正义。这在人类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国际审判在法律上极其复杂。为了审判能够进行,首先就得制定《章程》来成立法庭,规定法官、检察官及被告律师的产生方式,要起草起诉书,要决定审判的形式及要适用的法律,等等。此外,国际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开庭审理、法庭宣判等,每个环节都有来回,都需要时间,对东条英机等被告的审判就整整花了31个月(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当然,国际审判还开支巨大,属于法庭组成部分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官处及辩护方等,这是庞大的队伍,也是庞大的开支……
国际审判既然如此艰难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那为什么还要选择这种方式呢?它究竟是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很简单,审判是为了“记录”(record),是为了将东条英机等犯下的累累罪行记录下来,为了依据审判中提交的资料和证词来证实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众所周知,就在二战快结束时,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落入游击队手中并马上一枪就给毙了,还被吊挂在广场上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很干脆、简单、痛快,也很解恨,但就是没有审判也没有记录。国际审判正是要避免这种报复和这种效果,所以当东条英机在拒捕、自杀未遂时,就被马上送到医院抢救,同盟国的军人也自愿立即为他输血,将他抢救过来,为的就是要让他受到审判,能有记录。正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所说:“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引起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
既然是审判,就得公正。既然是审判,就得让被告们说话,而且有罪无罪就应由法律和证据来定。事实上,为了审判的公正和客观,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不但可以说话、为自己作证、可以辩护,甚至还可以挑战证人和证词以及法庭的权威(合法性),其权利与检控方完全相等(equality of arms)。此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控方不能以“排除任何怀疑”的标准证明你有罪,就宣布你无罪,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中作为被告受审的德军参谋总部、沙赫特、巴本、弗里切等,都被宣布“无罪释放”。如果你神经不正常,庭审不会再继续,如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大川周明……所以国际社会对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暴行的这种回应(审判),是何等的气度、理性、文明和宽容。
法官也一样,司法公正,完全是我行我素,独立审案。东京国际法庭的帕尔(Pal)法官(印度籍),尽管开审之初就已先入为主,武断认为东条英机等“全体被告无罪” ,但也照当不误。当然,法官彼此间权利相等,帕尔法官只是11位法官中的一员,手中的票也是11票之一。事实是,与帕尔法官观点相反,所有其他10位法官全都认为日本对邻国实施了国际法上禁止的侵略罪(反和平罪)。东条英机及其他在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下被定有罪的被告,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际刑法的实践,在具体操作上具有相当的难度。就拿东京审判来说,里面除有国际法上的管辖及豁免及国际罪行等问题需要解决以外,还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具体开庭审判时,还必须考虑并解决国际法庭在适用法律(刑法)及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等诸多问题。法律是需要解释的,而东京审判则处于国际刑法开创性阶段,罪名该定什么?为什么如此定?根据是什么?如何来证明?等等,这些都需要出处,其难度也可想而知。
国际社会如此组织国际审判,不为别的,就是在让被告有出庭和反驳权利的情况下,能客观地真实记录战争中的暴行和罪行。事实上,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审判中揭示出来的大量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资料,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残害犹太人的集中营及南京大屠杀。如果没有国际审判,这些证据和资料是难见天日的。
二、为了和解,而不是报复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一样,着眼点都是司法正义和建立秩序。为了维护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首先制定条约,将那些震撼“公众良知”的罪行,如侵略罪和战争罪行为确定为国际罪行;当犯罪行为发生了,又通过条约来设立国际法庭,并依照法律来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成立最早、对国际刑法最具影响和冲击力的国际审判机构,从而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对我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我国现代历史上,从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里,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也被迫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在1945年以前,中国财富被掠夺,人民也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抗日战争是中国现代史上反抗外国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胜利,东京审判也是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的一个大事件。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之所以能够进行,背景是因为盟国对日本侵略者的反侵略战争取得了胜利,但如果没有国际刑法和法律正义,这些人的滔天罪行就不可能被记录在案,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要紧的是,东京审判不只是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事。东京法庭审判的国际罪行,如反和平罪与战争罪等,都是侵害人类尊严与权利的严重罪行,是国际法要禁止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罪行的性质,如“反人类罪”(反人道罪),致使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仅只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而是整个人类。举行国际审判,就是要通过将这些行为定罪、昭示后人,以达到在国际社会禁止和预防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为了不同国家及民族之间能千秋万代地和谐相处。
国际刑法发展很快。继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等。
迄今为止成立的众多国际刑事法庭,当然意味着国际刑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70年前的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开创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实践。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都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句话,在国际关系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已经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中国是一个大国,并正努力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一个大国或强国,对世界其他国家应该是要有影响力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软实力”(soft power)。所以我们中国除了经济(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政治(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方面的优势以外,还应该具备人文及法律等方面的优势。
中国对国际刑法已经做出了贡献。就国际刑法实践发展而言,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审判开创了国际刑法的规则,后来的前南与卢旺达等其他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则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国际刑法。中国不仅参与了东京审判,而且在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前南、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及黎巴嫩特别法庭的过程中,也都给予了支持。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具有否决权。如果中国不同意,安理会成立上述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就不会通过。
回顾国际刑法的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摇篮,亚洲也属于现代国际刑法的发源地之一。中国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东京审判是对暴行和罪行的一种极其理性、文明并着眼于人类真正能“长治久安”的一种回应。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