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军事法庭审判官当年对审判存在问题与困难的分析
2015-09-07 14:51: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蔡蕾 徐丹丹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官高啸云在审判结束后,写了总结报告《审判战犯工作之检论》,发表在1948年3月16日至18日的汉口《和平日报》上,这是一篇很全面的总结,重点是从证据方面的问题入手,检讨审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表示“国法未伸,含冤未诉,公私遗憾,言之痛心”。

  关于调查取证工作,高啸云写道:“汉口军事法庭,辖区辽阔,被告犯罪,时经数载,其杀人,酷刑,拘禁,奴役,放逐等罪行,复多秘密行动,不令局外人得知,其公然强奸,抢劫,放火,没收,勒索及破坏财产等行为,又多伪装假名,不易被人发觉,加之受害者宁忍痛而避麻烦,证人亦畏拖累而求规避,事实而不敢申告,证确而不肯到庭。又军庭泽字第一号公告第七款调取证据方法内载:‘本行营辖区辽阔,人证到庭困难,调查证据以派员或委托他机构就地讯问为原则,绝对避告诉人告发人及人证之拖累’,本款规定本旨,原在减少申告出证之困难,而便利鸣冤检举之实现,不意有应到庭之责者,竟多借此为口实,而票传不到,希图就地受讯,且私法上赔偿,应由战败国家于将来和约签字之后,履行义务,而战犯应负之责,专在公法上之罪刑,不赔偿私法上之损害,人民以为仅有拖累而无利得,在此种情形之下,自非重公义而轻私刑之人,不能求全责备,令其公而忘私。职是之故,遂致若干案情重大者,非派员或嘱托犯罪地有权审问之机关,为间接之查讯,无法审,虽派员或嘱托审讯笔录,在法律上与在本庭直接审讯所得者生同一之效力,然事实上供情得诸间接者,往往不若承办人亲自审讯之所得为适用而无疑问。延缓误时,疑难悬案,笔者备尝其苦,盖两年于兹矣。”

  至于审理工作中的弊端和教训,高啸云写道:“委员或嘱托代讯之结果,常未能满足判决者之需要,其关键有二:一,负责,二,能力,如果受委托者奉公负责而又具备相当能力,必能达到承办审判者之要求,省时且适用,便宜甚多。反之虽肯负责而缺乏能力,或有相当能力而潦草塞责,甚或二者皆不足胜任,遂致时久,催促而迟迟覆来,或所答非所问,或挂一而漏万,甚至迭催罔应,常经层转督令答复,而始以草草一纸寥寥数语敷衍了事,非借口人证不家无法传讯,即假托虚构事实,不顾原题,但求塞责,罔顾信誉,不实不尽之流弊,有非笔墨所能形容者……而会部及司令部漏末将该经历表转交各该战犯所属之军事法庭参考者,时所恒有,虽经临时行查,又多难得相当之答复。故至审判后期,战犯已看到弱点,往往避实就虚,诿为犯罪之某年月日,彼非某官,甚至称不在该职,或避重就轻,诿为当谋杀或防火罪行之月日,彼实在他处任某职,或执行某任务,任意推卸罪责,无法证实。虽被告未能提出作战命令或阵中日志,不足凭信,而法庭欲求各战犯之经历表恒不能取得以为佐证。此在证据法上,认定事实须凭证据之原则,备受无穷之困难。因之虽已兼得其情,而终以缺乏要件,不能不罪惟轻,减处宣判,或宁从宽,免论罪刑。虽曰以德报怨,不失和平爱好之风度,而论任事秉公,究欠情罪相当之平允。”

  在历时两年的审判工作中,高啸云诉尽甘苦。首先,在审判组织工作上,虽然政府有明令,指导民众如何举报,法庭如何取证,但现实是百姓不配合,而日军许多罪行因时过境迁,也无法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机关也没有给予相应的配合,使法庭人员陷入无米之炊的困难。其次,中国百姓的善良和懦弱,使他们不敢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出庭控告日本战犯。按照国际法准则进行独立审判,对法官们来说也是头一次,更不要说法制观念淡薄的百姓了。在健全法制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国民政府的官僚衙门作风,使审判工作平添许多麻烦和困难。各方面的扯皮和效率低下,使审判的时间延长,自然减少了审判战犯的人数。许多战犯因此逃脱法律的惩罚,不能不说是一件极为令人扼腕的事情。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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