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刚等强迫劳动案
2015-09-01 07:53: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刚与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燊(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其间,被告人范刚对被害人钟成、周燊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苑玮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春龙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刚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成和周燊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刚、李苑玮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刚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刚与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燊(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其间,被告人范刚对被害人钟成、周燊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苑玮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春龙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刚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成和周燊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刚、李苑玮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刚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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