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能力是否是离婚时子女抚养归属的决定因素?
2015-08-24 10:17:22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张明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子女的抚养归属,不单取决于父母的收入状况,还要考虑其道德品质、生活习惯等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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