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与谁离婚?
2015-08-12 10:0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梅
问:我在1998年时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想登记结婚,但当时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张某就用其大哥张某春的姓名与我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现我与张因感情不和,想离婚,但结婚证上却是张某大哥的名字。请问我该与谁离婚?如果向法院起诉,究竟谁作被告?
广西 李某
答:你应该与张某春离婚,如果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应列张某春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你与名叫张某春的人登记结婚后,即与张某春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与你共同生活和生育小孩的人是张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你与张某是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情形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如你想要离婚,必须先以张某春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先解除你与张某春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然后,你可再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小孩的抚养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 李某
答:你应该与张某春离婚,如果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应列张某春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你与名叫张某春的人登记结婚后,即与张某春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与你共同生活和生育小孩的人是张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你与张某是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情形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如你想要离婚,必须先以张某春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先解除你与张某春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然后,你可再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小孩的抚养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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