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保密协议的员工泄密,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08-11 10:21:36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蔡美来
问:我公司一名签了保密协议的技术骨干,被竞争对手公司挖走,其将我公司正在研发产品的技术资料泄露给了该公司,以致该产品被竞争对手抢先研发上市,对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问可否追究该技术骨干的刑事责任?
萍乡 黄某
答:你所说的技术资料当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你的描述,该员工曾经签过保密协议,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确实将相关技术资料泄露给了竞争对手,造成了你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则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该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萍乡 黄某
答:你所说的技术资料当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你的描述,该员工曾经签过保密协议,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确实将相关技术资料泄露给了竞争对手,造成了你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则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该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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