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为何要退还认购定金?
2015-08-06 14:44: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鄢唯
问:重庆某信息公司受重庆某地产公司委托,就其开发的一商品房小区组织团购。陈先生与该信息公司签订团购协议,约定陈先生支付5000元团购费,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并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累加计算。同日,陈先生、重庆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该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如参加团购,将享受购房款折扣及费用减免优惠。签订团购协议和认购书后,陈先生分别支付了团购费以及认购定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陈先生、重庆某地产公司就房屋价格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双方最终未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在未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开发商对购房人交纳的认购定金30000元该返还吗?
重庆 文女士
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购房定金应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由于约定不明,陈先生、重庆某地产公司就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出现分歧,进而无法就房屋实际购房价格达成一致,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符合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
法官提醒,房屋认购书的实质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内容将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房屋价款及计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 文女士
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购房定金应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由于约定不明,陈先生、重庆某地产公司就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出现分歧,进而无法就房屋实际购房价格达成一致,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符合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
法官提醒,房屋认购书的实质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内容将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房屋价款及计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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