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事件频发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5-08-04 09:51: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自喜
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提举着幼儿的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在短短的8秒内被电梯吞没,失去生命。虽然女子用生命最后的力气挽救了自己年仅3岁的儿子,但是孩子却永远的失去了母亲。这是一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
7月27日,仅隔一天,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手边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据媒体报道,现场惨不忍睹,小朋友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作为局外人,我们在为伤亡者哀痛、悲伤时,也不得不反思谁应该为这些本可以避免的伤亡负责,与“吃人电梯”相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够尽量预防、减免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呢?
结合已经发生的“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我们发现这些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1)维修、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存在过失;例如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负责维修、养护的管理人员雇佣无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或者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导致伤亡发生。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维修、养护人员如果在维修养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电梯的管理人员对电梯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疏于维护或者超负荷运作,甚至在安全隐患出现时不能及时有效采取有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例如,一些小区的电梯因为疏于维护导致业主在乘坐电梯时突然被困造成身体或者精神损害,导致业主与电梯的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有些商场没有在扶梯与楼板的接口处安装防护栏导致儿童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电梯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根据其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涉事者自身有过错,例如儿童的监管人没有跟随儿童本人一起乘坐电梯,成年乘梯人不听取劝告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不理智措施加大损害结果。7月27日发生的电梯伤人案件中,出事的儿童脱离监护人看护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导致惨剧发生,其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涉事者或者其监护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4)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据网络上的一项调查显示,造成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电梯制造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也就是说,电梯质量问题虽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提高产品的质量对于保障我们的生命是至关重要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上面说了这么多,也不能弥补伤害确已发生这一事实造成的遗憾。一切法律责任,都是事后的救济,亡羊补牢,以达到今后事先预防之目的,但在事中,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电梯的安全,最终还是要靠电梯厂家、维修保养方、商场、质检部门一起各司其位,合力负责,才能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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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仅隔一天,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手边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据媒体报道,现场惨不忍睹,小朋友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作为局外人,我们在为伤亡者哀痛、悲伤时,也不得不反思谁应该为这些本可以避免的伤亡负责,与“吃人电梯”相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够尽量预防、减免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呢?
结合已经发生的“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我们发现这些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1)维修、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存在过失;例如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负责维修、养护的管理人员雇佣无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或者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导致伤亡发生。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维修、养护人员如果在维修养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电梯的管理人员对电梯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疏于维护或者超负荷运作,甚至在安全隐患出现时不能及时有效采取有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例如,一些小区的电梯因为疏于维护导致业主在乘坐电梯时突然被困造成身体或者精神损害,导致业主与电梯的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有些商场没有在扶梯与楼板的接口处安装防护栏导致儿童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电梯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根据其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涉事者自身有过错,例如儿童的监管人没有跟随儿童本人一起乘坐电梯,成年乘梯人不听取劝告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不理智措施加大损害结果。7月27日发生的电梯伤人案件中,出事的儿童脱离监护人看护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导致惨剧发生,其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涉事者或者其监护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4)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据网络上的一项调查显示,造成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电梯制造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也就是说,电梯质量问题虽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提高产品的质量对于保障我们的生命是至关重要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上面说了这么多,也不能弥补伤害确已发生这一事实造成的遗憾。一切法律责任,都是事后的救济,亡羊补牢,以达到今后事先预防之目的,但在事中,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电梯的安全,最终还是要靠电梯厂家、维修保养方、商场、质检部门一起各司其位,合力负责,才能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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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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