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三大焦点 日常消费影响不大
2015-08-02 14:47:5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种卿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随后,意见稿中部分条款被误读,包括“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等,引发“网购一族”的担忧。

  而事实上,“个人网购单日限额5000元”系误读,有专家表示,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余额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同时,限额也只是在交叉验证数量和方式不充分的前提下产生,对拥有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两类或者以上的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并无硬性限制。

  5000元限额只针对支付账户

  网购族仍可任性“买买买”

  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随后,意见稿中部分条款被误读,包括“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等,引发“网购一族”的担忧。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有网友质疑,一部苹果手机都超过6000元,这还能愉快的网购吗?

  对此,央行相关人士回应称,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无论是单日消费还是年消费对于银行账户来说均没有限制。即消费者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超过5000元的付款时,超过部分可从支付账户绑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扣除,并不妨碍购买较高价值的商品。

  至于为什么选取5000元作为标准?央行相关负责人8月1日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80.12%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

  由此可见,使用个人支付账户余额进行大额支付交易的用户绝不在多数。

  “设定限额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消费,而是要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向中新网财经记者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达,像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流动规模已十分惊人,如何让“账上”的钱动起来成为他们考虑的问题,所以才有了余额宝、蚂蚁花呗等更多支付以外的金融服务。

  曹凤岐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还不完善的背景下,《办法》就是要控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总量和金融业务范畴,先划清界限,让其先回归到支付通道本身。即使对企业来说,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未必是件好事。

  用账户余额向他人转账需交叉验证

  专家:多重验证方式已被广泛采用

  市民正在上网购物。中新社发 张斌 摄

  不可否认,防控资金风险是《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办法》提出了一种通过“验证”方式来划分个人支付账户级别的分类管理方式,并据此授予不同级别账户差异化的使用权限。

  《办法》规定,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交叉验证的客户,可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可以说,分类管理理念贯穿意见稿始终,这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交叉验证”。

  《办法》对支付账户设置了高中低三种层级的消费等级,最高档是支付账户无消费额限制,中档是5000元以内,低档是1000元以内。最高级别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中档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低档只包括一类验证信息就够了。

  “非面对面交易中,以验证方式来划分消费等级是合理的。”曹凤岐如是说。

  对于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信息验证手段已不足为奇。以支付宝为例,在今年6月8日,就将数字证书、短信校验服务、手机宝令全面升级为智能安全防护系统。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告诉中新网财经记者,数字证书等验证方式在大型支付平台已经被启用,安装在电脑上即可生效。如果更换或重装电脑,只需手机校验就可重新安装数字证书。

  支付机构不得为信贷、融资机构开设账户

  专家:余额宝等业务不受影响

  另外,有观点认为《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做的限制,将影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余额宝也将不符合规定。

  记者梳理意见稿发现这一观点的依据来自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

  傅蔚冈也表示,支付机构虽然不能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办法》并不会影响余额宝等金融业务的开展,并且余额宝自诞生就避开了这种风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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