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向抚养义务人追讨抚养费能否获支持
2015-07-31 09:02: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娟
问:我父母在我8岁时就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我与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我成年时止。在我10周岁时我母亲就未再支付抚养费。现我已20周岁,在外打工谋生。请问,我现在向我母亲追讨她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广西 蒋先生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法院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综上,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综上,根据你的情况,你现在向你母亲追讨未支付的抚养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广西 蒋先生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法院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综上,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综上,根据你的情况,你现在向你母亲追讨未支付的抚养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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