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违约未还款,他的车是否归我?
2015-07-29 10:2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丽丽
问:我朋友李某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并将他的别克牌小轿车抵押给我,目前他的车存放在我家。李某在借条上写明“如果五个月内没能把钱还给我,他的车就归我。”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我。现在借款期限届满已超过半年,李某仍未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车是不是就归我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你朋友李某讲明到期未还款,他的车就归你的内容无效。你要么再次向李某催款,要求其还钱;要么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或者双方协商作价该车。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车,以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受偿。如果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高于借款金额,高出部分应当返还给李某;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低于借款金额的,由李某向你偿还不足的部分。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你朋友李某讲明到期未还款,他的车就归你的内容无效。你要么再次向李某催款,要求其还钱;要么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或者双方协商作价该车。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车,以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受偿。如果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高于借款金额,高出部分应当返还给李某;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低于借款金额的,由李某向你偿还不足的部分。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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