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金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案
——被执行人作为党政机关干部,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造成恶劣影响,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5-07-28 14:28:06 | 来源:江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袁金阳,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政府干部。袁金阳与陈玉莲离婚纠纷一案,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袁金阳应每月向陈玉莲支付小孩抚养费700元及补偿陈玉莲财产分割损失5万元。该判决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此后,袁金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玉莲于2013年11月4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金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袁金阳仅支付了2014年度3个月的抚养费,尚有9个月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未付。袁金阳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义务,经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均置之不理。2015年2月13日,执行人员打电话给袁金阳,责令其尽快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袁金阳态度粗暴,扬言要到法院制造事端。2015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袁金阳带着父母、女儿一起来到法院,执行人员耐心接待,并劝其带回父母,但袁金阳不但不听,反而指使其父母和女儿躺在大门口阻止人员进出。期间,其父母突然窜至押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囚车后轮下,欲阻止囚车还押,险些造成交通事故。袁金阳唆使其亲属以暴力威胁、要挟法院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持续在法院大门口叫嚣纠缠,围堵法院办公大楼,造成法院办公秩序一度混乱。
鉴于袁金阳的行为严重违法,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于都县人民法院当即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袁金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袁金阳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瑞金身为党政机关干部,目无党纪国法,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袁金阳,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政府干部。袁金阳与陈玉莲离婚纠纷一案,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袁金阳应每月向陈玉莲支付小孩抚养费700元及补偿陈玉莲财产分割损失5万元。该判决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此后,袁金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玉莲于2013年11月4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金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袁金阳仅支付了2014年度3个月的抚养费,尚有9个月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未付。袁金阳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义务,经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均置之不理。2015年2月13日,执行人员打电话给袁金阳,责令其尽快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袁金阳态度粗暴,扬言要到法院制造事端。2015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袁金阳带着父母、女儿一起来到法院,执行人员耐心接待,并劝其带回父母,但袁金阳不但不听,反而指使其父母和女儿躺在大门口阻止人员进出。期间,其父母突然窜至押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囚车后轮下,欲阻止囚车还押,险些造成交通事故。袁金阳唆使其亲属以暴力威胁、要挟法院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持续在法院大门口叫嚣纠缠,围堵法院办公大楼,造成法院办公秩序一度混乱。
鉴于袁金阳的行为严重违法,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于都县人民法院当即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袁金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袁金阳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瑞金身为党政机关干部,目无党纪国法,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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