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超采取假离婚等形式,将自己经营的宾馆转移给妻子,债务全部归自己,意图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中,有悔罪表现,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澄城县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5-07-27 14:45:40 | 来源:陕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超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7月31日与妻子运某协议离婚,将由夫妻共同经营的交通宾馆经营权转移给运某,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致判决不能执行。澄城县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王超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超报着侥幸心里,采取假离婚等形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刑事拘留后,慑于法律威力,积极清偿了借款,澄城县法院遂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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