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网安法草案:重大突发事件通信管制为国际通行做法
2015-07-23 16:59:4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李晓喻
中国首部网络安全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在重大突发社会事件中可限制网络通信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此间专家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此举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必要手段,但需规范执行,避免“误伤”。
当前,互联网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同时,也逐渐被不法分子当作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宣扬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新工具。
例如,据不完全统计,联合国安理会认定的恐怖组织“东伊运”从2010年到2014年共发布了恐怖音视频282部,发布的数量逐年上升,2013年甚至出现爆炸式增长;同年,中国境内暴恐事件数量也随之激增。
网络安全法草案中提出,“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在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限制网络通信,旨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串联、组织、策划恐怖活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实施通信管制“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切断不法分子的通联渠道,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事实上,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实践来看,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均在电信法中规定,国家有紧急状态下暂停或关闭通信服务的权利。2005年英国伦敦“7·7”恐怖爆炸发生后,官方曾实行蜂窝通信管制;埃及政府2011年为应对国内骚乱,亦曾对其境内的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实施通信管制。
除社会事件外,自然灾害发生时通信管制也是备选应急管理手段之一。美国卡特里娜飓风期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加大通信基础设施抢修力度、恢复通信的同时,也限制了部分地区的公众通信,以确保警察、消防等救灾安保部门通信顺畅。
针对限制网络通信是否损害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疑问,左晓栋表示,网络通信管制虽然客观上会导致事发地民众无法上网获取并传播信息,但作为在极端情况下临时性的社会安全管理手段,此举“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封锁消息”,不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实际上,人们仍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了解事件进展情况,“知情权是有保障的”。
对此,刘多亦表示赞同。他指出,网络通信管制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措施,只是短期执行,一旦处置结束会立即恢复正常通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大潮汹涌,网络已成为社会经济和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时,如何在实施网络通信管制时拿捏好分寸和力度,考验官方的智慧。
对此,草案明确提出,要实施网络通信管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经国务院批准。
在左晓栋看来,规定权限将切实防止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任性”,有利于推动这一手段运用规范化,反映出官方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思路。
刘多提醒说,除处置行为须合法合规外,还应采取精细有效的技术手段,避免扩大影响范围。
当前,互联网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同时,也逐渐被不法分子当作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宣扬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新工具。
例如,据不完全统计,联合国安理会认定的恐怖组织“东伊运”从2010年到2014年共发布了恐怖音视频282部,发布的数量逐年上升,2013年甚至出现爆炸式增长;同年,中国境内暴恐事件数量也随之激增。
网络安全法草案中提出,“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在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限制网络通信,旨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串联、组织、策划恐怖活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实施通信管制“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切断不法分子的通联渠道,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事实上,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实践来看,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均在电信法中规定,国家有紧急状态下暂停或关闭通信服务的权利。2005年英国伦敦“7·7”恐怖爆炸发生后,官方曾实行蜂窝通信管制;埃及政府2011年为应对国内骚乱,亦曾对其境内的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实施通信管制。
除社会事件外,自然灾害发生时通信管制也是备选应急管理手段之一。美国卡特里娜飓风期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加大通信基础设施抢修力度、恢复通信的同时,也限制了部分地区的公众通信,以确保警察、消防等救灾安保部门通信顺畅。
针对限制网络通信是否损害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疑问,左晓栋表示,网络通信管制虽然客观上会导致事发地民众无法上网获取并传播信息,但作为在极端情况下临时性的社会安全管理手段,此举“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封锁消息”,不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实际上,人们仍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了解事件进展情况,“知情权是有保障的”。
对此,刘多亦表示赞同。他指出,网络通信管制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措施,只是短期执行,一旦处置结束会立即恢复正常通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大潮汹涌,网络已成为社会经济和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时,如何在实施网络通信管制时拿捏好分寸和力度,考验官方的智慧。
对此,草案明确提出,要实施网络通信管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经国务院批准。
在左晓栋看来,规定权限将切实防止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任性”,有利于推动这一手段运用规范化,反映出官方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思路。
刘多提醒说,除处置行为须合法合规外,还应采取精细有效的技术手段,避免扩大影响范围。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