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敬老院签订“老人因自己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2015-07-15 10:04:05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韩庆娜
  问:曾祖父2012年入住敬老院,入院之初与敬老院签订了合同,其中有以下条款:乙方(老人)未按甲方(敬老院)提供的服务方式、安排的具体服务时间接受服务而受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2014年年末老人在敬老院院内独自活动时因在轮椅上自行站立不慎摔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等损失可以向敬老院主张吗?签订以上条款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主张权利了?

  答:敬老院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综合考虑老人接受敬老院服务的等级、老人的摔伤原因、老人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老人入院之初,敬老院与老人签订合同中如果有“因敬老院原因造成老人人身伤害免责”相关内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类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在敬老院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免除敬老院的赔偿义务。再者,老人与敬老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自己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敬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敬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敬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敬老院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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