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后逃匿多年,我该如何离婚?
2015-07-09 09:44:34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王雪
问:我和丈夫2010年10月结婚,两人并没有生育小孩儿。因为丈夫一直自己做生意,我是公务员,所以家中开销都是由丈夫负担,我的工资都是只供自己消费的。2012年春节前,丈夫说自己做生意赔了,要出去躲债,之后便一去不回。他的手机号码停机了,也从没有联系过我。到现在已经三年了,我想要离婚,可是该怎么办呢?
答:您丈夫离家已经三年,并且联系不到,因此不能通过去民政局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结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上述规定,在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会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审结此案,如果法院认为您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将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您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
答:您丈夫离家已经三年,并且联系不到,因此不能通过去民政局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结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上述规定,在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会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审结此案,如果法院认为您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将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您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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