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二手房又被法院查封有何救济途径?
2015-06-25 14:3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李春光
问:2013年我从李甲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已经付清,但当时并未过户。今年初,我欲办理过户时,却接到当地法院通知,因李甲欠债,被某银行告到法院,该房屋已经被查封,即将拍卖执行。现在有什么救济渠道呢?
重庆 元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尚未履行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买受人也并未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因此,房屋已经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 元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尚未履行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买受人也并未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因此,房屋已经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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