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鱼塘被工业园排水污染怎么索赔?
2015-06-19 11:14: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李春光
问:2005年,我在重庆市巴南区承包了一水库养鱼,先后投入近百万。2009年,附近新建工业园区,后排水流入水库,养殖鱼产量迅速下降,现在找到几家企业均不承认,我可否起诉要求赔偿?
重庆 老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十五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多个企业长期排污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 老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十五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多个企业长期排污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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