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自书遗嘱为何无效?
2015-06-18 11:18: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刘义
问:李某与王某甲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一套。2011年2月15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赠言》一份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打印,但盖有手印。
2011年10月18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遗书》一份,该《遗书》明确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言给妻子李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王某甲本人书写并盖手印。
2011年10月25日,王某甲因病死亡。王某甲在“遗书”中签名捺印,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重庆 林先生
答: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依据被二被告陈述,王某甲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王某甲本人。因此,该“赠言”与“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本案自书遗嘱应属无效。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18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遗书》一份,该《遗书》明确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言给妻子李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王某甲本人书写并盖手印。
2011年10月25日,王某甲因病死亡。王某甲在“遗书”中签名捺印,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重庆 林先生
答: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依据被二被告陈述,王某甲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王某甲本人。因此,该“赠言”与“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本案自书遗嘱应属无效。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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