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
2015-05-26 14:37:0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君堂,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金言,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湿峰,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拥军,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樊长喜,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红海,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利清,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丹只,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无业。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君堂之父赵克庭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君堂及被告人韩金言、赵利清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赵君堂纠集被告人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丹只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金言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君堂等人,赵君堂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君堂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君堂减轻处罚,对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君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拥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5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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