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2015-05-20 09:5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志超
问:我与大鹏公司在2010年时合资成立了天元公司,我向天元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而大鹏公司至今未向天元公司投入其占注册资本60%的600万元。天元公司成立至今一次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而且我投资的400万元也已经全部亏损,公司本身也已经半年没有营业。请问,我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天元公司吗?
答:申请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公司司法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天元公司已经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事实、理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答:申请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公司司法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天元公司已经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事实、理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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