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2015-05-11 09:4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娜 阳瑜
  问:我们社区有一个小孩,父母离婚了,当初小孩判给了母亲,现在小孩的母亲得癌症去世了,父亲是生活都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哪些人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广西桂林 蔡某

  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您提及的情况,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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