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
2015-05-08 10:5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晓霞
问:我的朋友王某今年34岁,未婚。2012年5月他认识了女子周某,后两人同居了,在同居期间,周某用同居时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去年,周某觉得与我朋友性格不合,于12月选择分手,我的朋友王某要求分得周某在同居期间用所攒积蓄购买的房屋,却被断然拒绝。请问,我的朋友能否分到一半房屋?
重庆南岸 李先生
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李某与周某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对周某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李某不能分到一半房屋。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南岸 李先生
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李某与周某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对周某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李某不能分到一半房屋。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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