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工商户是以业主还是字号为被告?
2015-05-05 15:1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丽娟
问:我在某手机卖场担任销售班长一职,因手机卖场无故将我辞退,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我对仲裁结果不服,欲向法院起诉,经查明,该手机卖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陈某,登记字号为天盛手机销售部,请问:我是以陈某还是天盛手机销售部为被告?
九江县 张某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您应该以陈某为被告,注明字号为天盛手机销售部即可。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九江县 张某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您应该以陈某为被告,注明字号为天盛手机销售部即可。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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