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
2015-05-04 11:1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全能
  问:我因邻居堵路不准我通行一事与邻居产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相互发生抓打,并导致双方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派出所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拘留我15天,但被告却只被罚款500元,我对这样的行政处罚不服气,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么?

  答:你对派出所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不服,属于“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你若要起诉派出所处罚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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