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他人名义购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2015-04-28 10:21:05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魏慧
问:我一朋友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因单位集资建房,职工可参与购房,房价比市场价便宜蛮多,他有房产,自己不想购,于是我以他的名义在集资建房中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房产升值后王某称是其自己购买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你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你以王某的名义买房时是否与王某签订相关合同,可搜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证明你是该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你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你以王某的名义买房时是否与王某签订相关合同,可搜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证明你是该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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