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2015-04-24 15:49:42 | 来源:南宁法院 | 作者:覃韵宏
  前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条也被媒体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这种表述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其实这一规定未尘埃落定时就引起了广泛质疑,道德入法是否必要、“经常”如何界定、司法如何操作……立法者最终顶住了压力,让“常回家看看”最终呱呱坠地,但争议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如何不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切实用好“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也成为了法学理论界最新的论题,故对“常回家看看”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含义、立法意义和现有的司法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常回家看看”的法律释义

  “常回家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故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结合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是指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精神慰藉。其义务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和分开居住的子女等亲属,义务内容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给予老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二、“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各有各的约束范围,一旦越位,不是事与愿违,就是得不偿失。[1]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立法者必须针对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

  (一)立法背景介绍

  1、空巢老人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明显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可以了解到,自2001年起我国已正式进入到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2012年10月29日,首届全国智能化养老战略研讨会介绍,到2050年我国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54%以上。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到10%-20%。”[2]空巢老人由于社会活动减少,更需要子女的关怀。

  2、原有法律缺失, 精神慰藉诉求遇困境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法虽然明确家庭成员应给以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但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慰藉的内容。2009年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内容并未涉及规范充实精神慰藉的相关内容,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加,老年人要求子女探望的民事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的案件极为少见,相关诉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予立案和驳回诉讼请求已经成为法院解决精神赡养案件的典型方式。[3]司法实践的这种处理方式也等于对子女漠视老年人精神慰藉表示默认。

  (二)立法意义

  1、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

  精神赡养指的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法律是否需要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甚至进行量化,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将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4]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明确了精神赡养的义务范围。[5] 这种详尽的法律规定被理解为“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在过去中国是“熟人”社会,传统道德伦理有很强的强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了“半熟人社会”,道德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但却需要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期,赡养老人的义务逐渐被淡化,甚至出现了只见“啃老”,不见尽孝的怪象,只靠社会道德规范、教育手段来约束赡养人已力不从心。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不少人质疑“常回家看看”的可执行性,认为根据该条款并没有量化看望的频率,也没有明确问候的方式,援引该条款直接判决有可能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愿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最终履行效果不佳,更会削弱法律的尊严。其实法律的功能并不仅仅局限在惩罚与制裁上,它的社会导向意义也同样不容小觑。[6]从微观层面来看,精神赡养更多的应体现为“父慈子孝”这种和谐的伦理关系,法律规定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其范围,不是为了让人们死板的履行法律规定,把“孝”当作一种纯粹的法律义务,其意义远不止法律强制“孝”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简单,其目的更多的在于提醒公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属违法,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鼓励公众主动去履行道德义务。

  三、“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应对

  根据南宁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赡养纠纷一审结案20件,2011年16件,2012年14件,2013年14件,随着各地法院精神赡养纠纷的相关裁判结果的陆续公布,在社会上会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精神赡养纠纷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仍然可能呈现增长,司法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才能更好的实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仅对柳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相关案例对“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处理进行探讨。

  (一)运用审判技巧,化解双方矛盾

  精神赡养注重的是精神交流,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这决定了制定精神赡养的法规不难,难在落实。在以往精神赡养的诉讼中,多次出现老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案例。[7]为了不让司法程序成为亲情的终结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原因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审判技巧,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挽回当事人正在流逝的亲情。

  1、诉讼中尽量安排原被告当面接触,加强原被告的沟通

  当事人若诉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如案例3双方关系僵化不愿接受诉前调解的案件,表明双方的矛盾已经升级,一般的调解方法已经无法奏效,但不能因此放弃调解,应在诉讼过程中应尽一切可能安排原、被告当面接触,要求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全过程,防止代理人过多干涉妨碍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交流,询问被告童年的成长过程,引导老年人回忆被告童年时期的辛勤付出;询问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引导双方表达长期压抑的感情;休庭时间为当事人讲述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相互体谅。法庭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交流平台,给足他们交流的时间,为他们解开“心结”这就等于给了亲情一个自动愈合的机会。

  2、审慎判决,保证裁判的可履行性

  对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判决的案件,更应采取审慎态度,在充分了解被告的履行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原告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进行判决,以保证裁判内容切实可履行。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经常”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未明确问候方式的具体范围,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到看望的频率或明确了问候的方式时,法院也应当就此部分内容进行判决,但如何进行“自由裁量”还得三思而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作出判决,其中涉及“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内容为:被告马某、朱某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常回家看看”生效后的国内首例判决,但各地的法官遇到此类案件并不能依葫芦画瓢,都把“经常”判为“至少两个月”,也不能单依照原告的请求或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判决,应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了解被告“经常”看望原告的客观条件是否存在,被告能够接受的问候方式包括哪些,最后综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判决,不能超过被告的底线,引起被告的抵触心理,也不能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不顾,剥夺老年人针对“常回家看看”的胜诉权。

  3、做好判后答疑,鼓励被告积极履行裁判义务

  判决之后,好的判后答疑,能够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疑问,对义务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起到推动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精神赡养案件的判决内容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但却不能约束当事人的内心,如果当事人只是依照判决内容“常回家看看”,虽然做到经常看望和问候,但却在履行的过程中给老年人脸色看,这不但没能让老年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反而会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加重老年人的精神负担,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精神枷锁。所以此类案件更不能一判了之,应及时开展判后答疑工作,解释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向义务人释明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不良后果,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当义务人对判决内容有明显抵触情绪时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作出裁判的前因后果,力求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结案后关注文书履行,避免文书成空文

  虽然目前全国出现的“常回家看看”相关案件还算多,但很多专家学者都对这类案件有了执行难的预测,“常回家看看”的执行问题也是在立法之初反对之声的重要理由之一。如今面对“执行难”,司法者在工作中应如何避免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又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都值得探讨。

  1、定期回访当事人,促进案件自动履行

  由案件承办法官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并说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这样既向当事人表明法院在结案之后仍然关注案件,又能让义务人明白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可以有效的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对未能履行的义务人应要求其说明不履行的原因,因当事人之间关系僵化不愿主动接触的,法官可作为中间人,陪同义务人履行看望义务,逐步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因客观原因导致义务人确实无法依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官可协调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2、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

  在进行定期回访时可能也会碰到一些“老赖”,他们表明态度不履行义务,或者已经“销声匿迹”,对于这部分义务人,承办法官应提醒原告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以便于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保证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常回家看看”这种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对原告不愿意主动申请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向义务人发出履行建议书,再次说明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

  结语

  “常回家看看”立法并不会让法律与道德失去应有的界限,反而更能强化道德,让“孝”变成了更具体更直观的存在。但司法救济不是挽回亲情的良方,它是那最后一道保护亲情的大门,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是不要轻易打开,因为一旦打开了,多多少少都会有亲情从门缝流逝,也希望这道“庄严的大门”能让百忙之中的众多儿女重审审视自己是否尽到了“孝道”。

注释

[1]常琳.当“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N].吉林日报,2013,7(14 ):004.

[2]数据来自百度百科“空巢老人” [EB/OL].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715161/9589169.htm?fr=aladdin.

[3]王凤涛.迈向回应社会的法——精神慰藉困境与“常回家看看”入法[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1):201-207.

[4]李思辉.“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N].湖北日报,2013,7 (2 ):003.

[5]陈雨薇,陈月飞,浦敏琦,唐悦,颜芳.法官判决能唤回多少亲情[N].新华日报,2013,7 (2):A03.

[6]顾桃.“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3(02):215-238.

[7]杨志超.精神赡养法律化与制度完善[J].理论导刊,2013(06):96-98.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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