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假离婚,可否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2015-04-21 10:35: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晓霞
问:重庆南岸周女士与李先生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64平方米。2013年7月,双方都想将6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但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64平方米的房屋归周女士所有由其负责出售,12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李先生与田女士同居生活,准备结婚。周女士强烈要求与李先生复婚,但遭到拒绝。为了阻止李先生,周女士可否以假离婚为由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南岸 周女士
答:目前,周女士与李先生是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是当事人签字订立。但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起诉,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证明该离婚是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而签订》。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南岸 周女士
答:目前,周女士与李先生是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是当事人签字订立。但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起诉,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证明该离婚是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而签订》。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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