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应是“异地复查”第一案 是一个进步
2015-01-17 10:58:05 |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案两凶,谁是真凶?

  前不久,生命被定格在18岁的呼格吉勒图,蒙冤九泉18载后获得无罪判决。同样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多年来也一直未淡出公众视野。2014年12月12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舆论普遍认为,这一做法,似乎给该案带来了转机。

  “异地复查”的做法是一个进步

  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聂树斌案应该是“异地复查”的第一案。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异地复查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了再审的时候,可以由原审以外的法院来审。”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说,聂树斌案在河北这么多年,却一直没有出一个审查结果。现在由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就是为了确保公正。

  “因为本地法院已经处理过这个案件,它与原审案件实际上有一定利害关系。”程雷说,按照公正审理的基本精神,由原审以外的其他法院来审理,才更有利于纠正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则认为,这是最高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手段。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一方提出申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都应该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赋予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义务。但现实中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义务进行复查的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迟迟不启动复查程序。”洪道德认为,异地复查,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则强调说,必须明确的是,“聂树斌案”只是启动了再审前置程序的复查环节,而不是真正启动了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要由复查结果来决定。”王敏远说。

  但王敏远也表示,“异地复查”是一个进步。“异地复查,不论最终的结果是提起再审还是不提起再审,它的公信力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王敏远说,“司法是需要公信力的,让不相关的山东高院复查,显然对公正解决这一问题是有帮助的。”

  王敏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异地复查和异地审判都不是常态的。“像薄熙来案、王立军案、聂树斌案,这些异地审判、异地复查的案子,现在都是特例。”他认为,可以建立起“异地”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当遇到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时,启动这一机制。“因为异地更能显示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王敏远说。

  此外,王敏远还表示,聂树斌案“异地复查”的另一个亮点,是山东高院明确表态,同意让律师阅卷。

  据媒体公开报道,早前,河北高院曾拒绝给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下发聂树斌案判决书,随后,又以她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她的申诉。

  “聂树斌都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他妈妈却连判决书都拿不到,这本身就有问题。”王敏远说,与此相较,山东高院明确表示律师可以查看案卷的做法,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这表明,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把律师看成维护公平正义的同盟军。”王敏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阅卷是了解案件的重要途径,不论最终是什么结果,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司法公信力就很难得到维护。

  “获得公信力、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王敏远表示,法院有权决定再审还是不再审,但如果这个过程中有律师参与,公信力就会提高许多。“如果律师看了都认为没有疑问,那就表明判决本身没有问题,公信力就更高了。”

  “法官应该把律师当作帮助自己的同盟军。”念斌案的律师张燕生说,“现在要求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问题有一百个,你发现了九十九个,唯一一个致命的错误没发现,律师就有可能帮助你发现。”

  张燕生说,设置律师,就是为了产生争辩的焦点。“任何一件事都要考虑问题的两面,然后取得平衡,办案人员应该多听一听律师的意见。”张燕生说。

  “严打”导致证据标准降低

  从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人们还在持续关注的“聂树斌案”,对一个又一个令人生疑的冤假错案,舆论的追问从未停止,也折射出我国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很多人认为,问题主要出在证据上,但我认为,证据问题只是表象,归结起来,应该是我们的司法体制出了问题。”程雷说,其实,这些案件在当年定案时,对证据的认定,也是有不同意见的。

  “法官自己、合议庭之间有不同意见,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不同意见。那么,既然当时已经认识到证据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还会下判、造成这样的冤假错案呢?”程雷问。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当时“严打”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一些案件被当地党委政府干预过。还有的是执法人员急功近利,为了考核,为了个人的利益,急着判案等。

  “1983年以来,为了‘严打’,提出过‘从重从快’等口号,整个法律也都朝着‘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做了很大的修改。”洪道德说。

  “证明标准降低了,比如,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改成了‘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洪道德说,死刑的适用罪名被扩充,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级法院。同时,被告程序保护的期限也被缩短。

  “在实践方面,更是讲究从重从快、命案必破。”洪道德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以前,侦查阶段把犯罪嫌疑人关在哪,讯问地点、时间、环境有什么要求,这些都是空白。“程序上的空白和不足,就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给冤假错案制造者大开方便之门。”

  张燕生说,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产出“罪犯”的成品,公检法的关系变成了传送带式的线性结构,重配合,而不重制约,这就无法预防冤假错案。

  “真正要建立的,应该是一个控、辩、审的三角形结构。”张燕生说。

  新一轮司法改革能否带来改观

  张氏叔侄、念斌、呼格吉勒图先后被改判无罪,程雷认为,这些案件传递出的信号是,刑事诉讼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程雷说,这样的改革更符合司法规律。

  “不同于以法院为中心,它在审判过程中,强调的是我们的证据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按照法院的证据规格进行取证。证据问题由法院最终裁断,证据不能定罪的,就应当严格地作出无罪判决。”

  程雷说,前面提到的几个冤假错案,都是没有以审判为中心的结果。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这些冤假错案,法院在当时都已经发现有问题了,但对这种‘定放两难’的案件,还是不敢依法作无罪处理,而是大部分做了降格处理,甚至有的还判处了死刑,比如呼格案。”

  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作为最终裁决者,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很薄弱,根本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它该怎么办?程雷说,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么多年来,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其实非常低,不超过千分之五,这在全世界都是比较低的。”程雷认为,这说明,法院不敢作无罪判决,也表明现在的诉讼流程,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

  程雷向记者分析道,法院之所以不敢作出无罪判决,压力主要来自三方面。

  “第一个是社会的氛围。”程雷说,出现重大犯罪,舆论作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尽快将凶手绳之以法。“法院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不自觉地就成了打击犯罪的一方。好像把案件证据比较薄弱的犯罪嫌疑人放了,社会就会乱了一样。这其实是一种观念上的误解。”

  另两方面的压力,程雷认为,一个是来自党政部门的干预。另一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压力。“法院如果作了无罪判决,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会造成影响。这让法院作无罪判决很艰难。”

  程雷说,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这些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缓解。“这几年,民众的法治观念有所提升,社会各界对无罪判决的容忍度也有所改善。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在司法改革中做了一些制度的调整。比如对考核体系的改革,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建立等,这让改变来得更快。”

  “现在都是终身追责了,我不能再替你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担这个责。如果证据不够,要么你补充证据,要么我就作出无罪判决。”程雷说,这对法律执行的严格程度,确实有很大促进。

  王敏远说,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一是预防冤假错案要从源头处理,二是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他认为,侦查机关的主导作用太强,导致法院发现问题了,仍然会给出有罪的判决。

  王敏远说,十八大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好的改革措施,例如防止刑讯逼供、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证明标准等,下一步要看的,是具体怎么落实。

  “法律确实有不健全的地方,但更为严重的是现有的法律不执行,或是执行得不好。”王敏远说。

  程雷也提出,接下来,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制度改革,要进一步研究一些配套的体制和机制。同时,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讲防范冤假错案,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是我们司法的整个追求。”程雷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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