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消失维权难,网络交易平台要担责吗?
2015-04-09 15:1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晓霞
问:2014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张女士在网络上因“双12”购买了大量的生活日杂用品,其中发现购买的一箱卫生纸属于“三无”产品,没有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无厂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张女士多次找到网络平台中间商进行交涉,随后发现该网上店铺没有了,该怎么办?
南岸 张女士
答: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区分对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南岸 张女士
答: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区分对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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