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超速撞物酿车祸能向高速路管理索赔吗?
2015-04-08 15:23: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涂恩
问:我的邻居涂先生超速驾车途经高速公路隧道时,轧上路面一圆形障碍物撞上隧道壁,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产生各类经济损失586200元。事后,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调查,发现肇事的障碍物是一直径超过一米的圆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物体。卫星接收器从何而来,调查并没有结论。执法人员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驾驶人涂先生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而路面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死者家属有权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吗?
重庆 陈女士
答: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虽然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但没能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因此,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对其因管理缺陷造成的本案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过错及作用,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 陈女士
答: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虽然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但没能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因此,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对其因管理缺陷造成的本案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过错及作用,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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