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业务专家司法新论系列谈13
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实践
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健
2015-04-07 07:49: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大力推行专家证人制度,正是实现技术事实查明在法庭这一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实践。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上述地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说明,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类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在于技术事实查明难,而技术事实的认定及司法裁判,对于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
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医药、化学、生物、电学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这些领域的科学问题通常无法通过直接观察予以了解,且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新技术密切相关,涉及新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往往比较疑难复杂,审理难度比较大。目前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法官是法科教育背景,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只是极少数,社会公众对法院究竟如何查明技术事实比较关注。而积极探索技术事实的查明手段与途径,一直以来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课题。
目前,司法查明技术事实的基本手段有:1.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是知识产权审判中最传统的审判手段,主要用于解决案件一般性的技术争议,由于咨询专家通常不愿意出庭,其专家意见仅属于一种内部意见,因而即使专家意见正确,法官亦很难直接将专家意见写入判决。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法官对技术事实的内心确信。2.司法技术鉴定。这是目前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最常用的手段,虽然司法技术鉴定从检材固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专家选择,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专家形成鉴定结论,提交鉴定报告,到最后鉴定专家出庭,就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质证,具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但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且有时鉴定结论质量不高,无法被司法采信,一直为人们普遍诟病。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鉴定的过程缺乏不同专家意见的对抗;二是在社会结构性缺乏诚信的情况下,鉴定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基于科学良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令人担忧。3.专家人民陪审员。目前许多法院都遴选了一些有技术背景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专家人民陪审员对于技术类的审理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专家陪审员的技术背景可能与涉案技术争议并非相同的领域;二是专家陪审员的数量有限,且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及再审程序都无法让专家陪审员直接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上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各有优势且各有缺陷,通常司法是根据个案裁判的需要,决定单独适用或予以综合运用。
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重点推进专家证人制度特别是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门性的问题进行说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证人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证据法的称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准确定位是诉讼辅助人,故专家证人在我国又称为专家辅助人。
目前,各地法院适用当事人专家证人的较多,而江苏法院的机制创新在于,同时大胆探索适用法庭专家证人制度。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实司法需求有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会对一方当事人存在天然的偏袒;其次,缺乏技术背景的法官,很难就当事人的专家意见当庭作出恰当而准确的判断;最后,如果只有一方专家证人出庭,很难围绕专家意见深入组织法庭辩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庭专家证人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说明,法官如果在当事人专家之外再去指定法庭的专家证人,可以有效帮助法官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专家的证言,而且能够减少双方当事人因专业知识的差异所造成的诉讼上的失衡。可见,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判过程中,参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关于法庭专家证人的规定,在目前情形下可以很好解决法律适用的制度借鉴问题。
江苏法院的创新实践,主要体现为根据个案情形推动双方当事人专家证人、法庭专家证人,有时还包括鉴定专家四方专家共同出庭,就技术争点通过庭审活动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参与庭审的特殊程序设计是:“先专家后当事人”,即首先由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适当限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对专家讨论技术问题的干扰,只有在专家发表完意见后,最后再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提问,并发表辩论意见。由于专家证人出庭是就专门性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而专家证人不是事实证人,只是技术问题专家,因此,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必须要求其对法庭负责。从江苏法院若干庭审实践看,无论是哪一方的专家证人,一旦进入上述特殊质证程序,专家只能根据科学依据来发表意见,且专家之间还会相互询问和相互讨论,这些都可以有效形成约束专家在法庭上随意发表意见的氛围和力量,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专家对一方当事人的天然偏袒,且专家之间不仅能形成自我约束的力量,还能形成专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巨大力量。简言之,任何一个行业的技术专家的圈子其实很小,如果专家证人敢于公然违背科学良知,其今后在此行业中将无法立足。最后,经过充分庭审质证的专家意见,无论法庭采纳与否,所有专家意见都应当纳入裁判文书。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上述地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说明,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类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在于技术事实查明难,而技术事实的认定及司法裁判,对于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
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医药、化学、生物、电学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这些领域的科学问题通常无法通过直接观察予以了解,且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新技术密切相关,涉及新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往往比较疑难复杂,审理难度比较大。目前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法官是法科教育背景,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只是极少数,社会公众对法院究竟如何查明技术事实比较关注。而积极探索技术事实的查明手段与途径,一直以来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课题。
目前,司法查明技术事实的基本手段有:1.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是知识产权审判中最传统的审判手段,主要用于解决案件一般性的技术争议,由于咨询专家通常不愿意出庭,其专家意见仅属于一种内部意见,因而即使专家意见正确,法官亦很难直接将专家意见写入判决。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法官对技术事实的内心确信。2.司法技术鉴定。这是目前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最常用的手段,虽然司法技术鉴定从检材固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专家选择,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专家形成鉴定结论,提交鉴定报告,到最后鉴定专家出庭,就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质证,具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但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且有时鉴定结论质量不高,无法被司法采信,一直为人们普遍诟病。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鉴定的过程缺乏不同专家意见的对抗;二是在社会结构性缺乏诚信的情况下,鉴定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基于科学良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令人担忧。3.专家人民陪审员。目前许多法院都遴选了一些有技术背景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专家人民陪审员对于技术类的审理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专家陪审员的技术背景可能与涉案技术争议并非相同的领域;二是专家陪审员的数量有限,且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及再审程序都无法让专家陪审员直接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上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各有优势且各有缺陷,通常司法是根据个案裁判的需要,决定单独适用或予以综合运用。
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重点推进专家证人制度特别是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门性的问题进行说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证人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证据法的称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准确定位是诉讼辅助人,故专家证人在我国又称为专家辅助人。
目前,各地法院适用当事人专家证人的较多,而江苏法院的机制创新在于,同时大胆探索适用法庭专家证人制度。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实司法需求有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会对一方当事人存在天然的偏袒;其次,缺乏技术背景的法官,很难就当事人的专家意见当庭作出恰当而准确的判断;最后,如果只有一方专家证人出庭,很难围绕专家意见深入组织法庭辩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庭专家证人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说明,法官如果在当事人专家之外再去指定法庭的专家证人,可以有效帮助法官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专家的证言,而且能够减少双方当事人因专业知识的差异所造成的诉讼上的失衡。可见,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判过程中,参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关于法庭专家证人的规定,在目前情形下可以很好解决法律适用的制度借鉴问题。
江苏法院的创新实践,主要体现为根据个案情形推动双方当事人专家证人、法庭专家证人,有时还包括鉴定专家四方专家共同出庭,就技术争点通过庭审活动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参与庭审的特殊程序设计是:“先专家后当事人”,即首先由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适当限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对专家讨论技术问题的干扰,只有在专家发表完意见后,最后再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提问,并发表辩论意见。由于专家证人出庭是就专门性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而专家证人不是事实证人,只是技术问题专家,因此,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必须要求其对法庭负责。从江苏法院若干庭审实践看,无论是哪一方的专家证人,一旦进入上述特殊质证程序,专家只能根据科学依据来发表意见,且专家之间还会相互询问和相互讨论,这些都可以有效形成约束专家在法庭上随意发表意见的氛围和力量,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专家对一方当事人的天然偏袒,且专家之间不仅能形成自我约束的力量,还能形成专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巨大力量。简言之,任何一个行业的技术专家的圈子其实很小,如果专家证人敢于公然违背科学良知,其今后在此行业中将无法立足。最后,经过充分庭审质证的专家意见,无论法庭采纳与否,所有专家意见都应当纳入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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