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有效吗?
2015-03-24 14:46: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娜 李莉
问:张某与谢某夫妇俩育有张甲和张乙两个儿子,两子均已成家。2010年,夫妇俩与两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约定张甲赡养父亲张某,张乙赡养母亲谢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2014年5月,谢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昂贵。由于张乙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完全承担该医疗费,故找到张甲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张甲称应根据《养老送终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张甲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谢某?
桂林 莫某
答: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养老送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甲和张乙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张甲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谢某,更应在谢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张甲无权拒绝赡养其母亲谢某。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桂林 莫某
答: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养老送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甲和张乙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张甲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谢某,更应在谢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张甲无权拒绝赡养其母亲谢某。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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