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5-03-23 10:05:07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彭师庆
问:廖某系我公司销售员,尚处于试用期,公司还未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3月2日早上7时许,廖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右腿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廖某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系工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廖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余 张某
答:你好,你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发生事故应该自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廖某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廖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且与电线杠相撞,自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受到的是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该条规定,廖某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其次,廖某的行为不能因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因而推定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援引本条的前提是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的廖某撞向电线杆,其自己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得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而推定廖某是工伤。
第三,从立法宗旨来看也不得认定廖某是工伤,从而减轻廖某违法驾驶的风险,使其从一次违法的行为中获益。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证驾驶是法律所严禁的。本案廖某无证驾驶,本身就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撞上电线杆发生事故,本应严惩,倘若还给予其工伤待遇不但助长其行为,还降低其违法成本,与立法本意相悖。从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精神看出,法律不应该降低一个无证驾驶者违法驾驶的成本。
第四,本案事发在上班途中,廖某驾驶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排除了工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应该由其自理。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廖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余 张某
答:你好,你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发生事故应该自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廖某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廖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且与电线杠相撞,自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受到的是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该条规定,廖某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其次,廖某的行为不能因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因而推定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援引本条的前提是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的廖某撞向电线杆,其自己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得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而推定廖某是工伤。
第三,从立法宗旨来看也不得认定廖某是工伤,从而减轻廖某违法驾驶的风险,使其从一次违法的行为中获益。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证驾驶是法律所严禁的。本案廖某无证驾驶,本身就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撞上电线杆发生事故,本应严惩,倘若还给予其工伤待遇不但助长其行为,还降低其违法成本,与立法本意相悖。从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精神看出,法律不应该降低一个无证驾驶者违法驾驶的成本。
第四,本案事发在上班途中,廖某驾驶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排除了工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应该由其自理。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廖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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