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赠予其的房产能否要回?
2015-03-18 09:37:28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柳叶
  问:我和老伴有一子二女,两个女儿已经出嫁,我们出资给儿子买了两套房产,都登记于他的名下,首付和贷款都是我们二老负担的,但近期我们才发现儿子不是我们亲生的,可能在出生医院抱错了,我们想要回一套房产以后作为遗产留给两个女儿,请问我们能将房产要回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综上,你们以为儿子是亲生的才将房产赠予他,现在发现儿子不是亲生,赠予是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你们将房产赠予儿子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你们可以要回赠予给他的房产。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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