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有力遏制暴恐犯罪
——潘晓燕委员点评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5-03-13 10:18: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赵俊梅
盛方奇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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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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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意见》针对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等规定,分别从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明确认定标准和明确管辖原则四个方面,对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等行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经费和器材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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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义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暴恐犯罪有所抬头,一些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暴力手段制造事端,给无辜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引发社会恐慌。《意见》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反恐斗争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我国暴恐犯罪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反恐的相关规则和经验,明确了我国刑法中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为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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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2014年10月31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当庭裁定,驳回玉山·买买提的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

  2013年12月以来,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纠集他人形成恐怖组织,指挥该组织成员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准备,并共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组织成员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是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和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原审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三人在恐怖组织中均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共同策划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三人应对恐怖组织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四名原审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关于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属于恐怖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罪行极其严重,但其作案时系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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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潘晓燕(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近两年,暴力恐怖犯罪在全国几个地方先后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伤害,也严重威胁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依法有效地打击和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及时、有力地遏制暴恐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意见》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反恐斗争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我国暴恐犯罪的现实情况,结合国际反恐的相关规则和经验,对我国刑法中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意见》强调法治原则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坚持执行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如何贯彻法治原则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包括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定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等,强调依事实、重证据和讲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意见》坚持法律惩治行为的现代法治原则,将依法打击暴恐和宗教极端犯罪的矛头指向其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思想本身。《意见》还明确了涉案宣传品和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的管辖原则方便办案机关的实际操作。

  暴恐犯罪是当下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犯罪问题,其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意见》充分体现了这样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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