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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
2015-03-06 19:19:56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3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5年“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张立勇代表在访谈中表示,建议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
张立勇说,现实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不利于认定案件事实,而且扰乱司法公正,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宣誓制度作为预防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措施之一,从法官对证人、鉴定人喝问式的提醒转变为证人、鉴定人主动进行的自我提醒和自我约束,从法官告知转变为证人、鉴定人自述,从“要我负责”到“我要负责”,使证人、鉴定人以一种更加直接的方式进入角色,加深对自我身份和责任的认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唤醒自我良知,培养证人、鉴定人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有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从而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张立勇认为,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有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树立司法权威。
张立勇建议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证人宣誓制度的经验,由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在该三大诉讼法相关章节中增加关于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有关内容。关于誓词的内容,张立勇建议,证人宣誓誓词表述为:“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作伪证,我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鉴定人宣誓誓词表述为:“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谨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恪守中立,客观全面,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否则,我愿接受主管部门的惩处和法律的制裁。”
张立勇说,现实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不利于认定案件事实,而且扰乱司法公正,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宣誓制度作为预防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措施之一,从法官对证人、鉴定人喝问式的提醒转变为证人、鉴定人主动进行的自我提醒和自我约束,从法官告知转变为证人、鉴定人自述,从“要我负责”到“我要负责”,使证人、鉴定人以一种更加直接的方式进入角色,加深对自我身份和责任的认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唤醒自我良知,培养证人、鉴定人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有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从而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张立勇认为,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有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树立司法权威。
张立勇建议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证人宣誓制度的经验,由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在该三大诉讼法相关章节中增加关于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有关内容。关于誓词的内容,张立勇建议,证人宣誓誓词表述为:“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作伪证,我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鉴定人宣誓誓词表述为:“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谨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恪守中立,客观全面,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否则,我愿接受主管部门的惩处和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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