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底49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
2015-03-06 10:33:50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郑智
在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要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一批腐败分子频频落马,一批潜逃到国外的腐败分子也被通过各种途径追回,接受法律制裁。
境外追逃力度空前,彰显反腐决心
“2014年,党中央高度重视境外反腐工作,多部委联合开展的境外追逃追赃等一系列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央的反腐决心,标志着我国反腐工作从国内反腐向与国际反腐接轨的新趋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表示,通过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对国内一些心存侥幸,妄图犯罪之后外逃的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惩戒、警示教育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11人涉嫌贪污犯罪,31人涉嫌行贿受贿犯罪,4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3人潜逃10年以上,潜逃时间最长的23年。
“境外追逃力度的空前还体现在立法修法与国际接轨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腐败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国内法衔接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是悬在外逃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一方面能够为国家减少损失,斩断外逃贪官‘搭建天堂’的资金链,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打击和威慑犯罪的作用。”徐明指出。
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建立起追逃绿色通道
在3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构筑一个“不能腐”的环境,要加紧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制度、机制,让贪腐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接受惩治。
对此,徐明表示:“在健全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一直在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仅以黑龙江为例,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结合地处边疆、边境线长的地理特点,发挥中俄边境协作机制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防逃工作。”据统计,多年来,从黑龙江省出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共16人,经过近年来不懈努力,共追捕归案12人,其中2014年劝返和抓获2名潜逃到俄罗斯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实现境外抓捕工作的新突破。目前,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准备与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院、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检察院、滨海边疆区检察院等建立协作关系。佳木斯、黑河、绥芬河等边境地区的检察机关已建立了与俄方检察机关的工作交流和磋商机制。“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最终目的是开展务实的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开辟便捷的境外追逃工作途径,建立起境外追逃绿色通道。”徐明解释说。
制定防逃工作预案,不让腐败分子逃出国境
“遏制贪官外逃,不仅要追逃,更要未雨绸缪地强化预警,开展防逃工作。”徐明说,比如在案件初查阶段,要尽量获取全面有效的相关材料,确定具体涉案人员,尤其是对涉及多人的窝案串案,作出前瞻性、预测性评估安排,及时掌握有关人员的行踪,有针对性地制定防逃工作预案。注意加强与边检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可能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下落不明的重大嫌疑人,依法果断采取相应的限制出境、边控等防控措施,有效监控嫌疑人,防止外逃。
秦希燕则认为要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境内,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立法,斩断贪官外逃资金链,防止赃款向外转移。同时要激活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一批腐败分子频频落马,一批潜逃到国外的腐败分子也被通过各种途径追回,接受法律制裁。
境外追逃力度空前,彰显反腐决心
“2014年,党中央高度重视境外反腐工作,多部委联合开展的境外追逃追赃等一系列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央的反腐决心,标志着我国反腐工作从国内反腐向与国际反腐接轨的新趋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表示,通过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对国内一些心存侥幸,妄图犯罪之后外逃的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惩戒、警示教育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11人涉嫌贪污犯罪,31人涉嫌行贿受贿犯罪,4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3人潜逃10年以上,潜逃时间最长的23年。
“境外追逃力度的空前还体现在立法修法与国际接轨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腐败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国内法衔接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是悬在外逃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一方面能够为国家减少损失,斩断外逃贪官‘搭建天堂’的资金链,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打击和威慑犯罪的作用。”徐明指出。
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建立起追逃绿色通道
在3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构筑一个“不能腐”的环境,要加紧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制度、机制,让贪腐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接受惩治。
对此,徐明表示:“在健全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一直在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仅以黑龙江为例,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结合地处边疆、边境线长的地理特点,发挥中俄边境协作机制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防逃工作。”据统计,多年来,从黑龙江省出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共16人,经过近年来不懈努力,共追捕归案12人,其中2014年劝返和抓获2名潜逃到俄罗斯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实现境外抓捕工作的新突破。目前,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准备与俄罗斯阿穆尔州检察院、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检察院、滨海边疆区检察院等建立协作关系。佳木斯、黑河、绥芬河等边境地区的检察机关已建立了与俄方检察机关的工作交流和磋商机制。“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最终目的是开展务实的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开辟便捷的境外追逃工作途径,建立起境外追逃绿色通道。”徐明解释说。
制定防逃工作预案,不让腐败分子逃出国境
“遏制贪官外逃,不仅要追逃,更要未雨绸缪地强化预警,开展防逃工作。”徐明说,比如在案件初查阶段,要尽量获取全面有效的相关材料,确定具体涉案人员,尤其是对涉及多人的窝案串案,作出前瞻性、预测性评估安排,及时掌握有关人员的行踪,有针对性地制定防逃工作预案。注意加强与边检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可能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下落不明的重大嫌疑人,依法果断采取相应的限制出境、边控等防控措施,有效监控嫌疑人,防止外逃。
秦希燕则认为要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境内,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立法,斩断贪官外逃资金链,防止赃款向外转移。同时要激活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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