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不予假释
2015-02-13 14:5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满泉,男,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泉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2014年4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满泉虽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只缴纳1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82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400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认为,罪犯黎满泉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 对黎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