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永动机骗财一百万 南京一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1年
2015-02-04 08:18: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娄银生
江苏南京一李姓男子“研发”永动机,骗取他人100万元进行挥霍。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100万元发还被害人的判决。
今年52岁的李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底至2008年初,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报记者张某,他吹嘘自己发明的永动机和动力机通过了国家专利局的初审。2008年2月23日,张某经采访李某后,在其所供职的报纸刊登文章称,李某获国家专利局永动机发明专利,还刊登了“国家专利局初审后发给李某的永动机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同年4月12日,该报再次刊登《李某可望今年拿出2台永动机样机》的文章。之后,李某认识了汤某,又将上述有关信息告知汤某。汤某看了某报的报道后深信不疑,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动力技术合同》,约定在汤某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两个月内完成有关样机的制造、试验和专利申请。同时约定由陈某提供担保,并约定两项永动技术中任何一项成功,汤某将拥有该项技术四分之一的收益权。在合作成功收益的前3000万元中,李、陈二人确保汤某优先取得2000万元,用于置换汤某在2006年至2007年与某公司煤交易中的债权。置换后取得的债权,由李、陈、汤三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共同拥有等。
2008年4月至5月间,汤某分5次付给李某100万元,李某给汤某写了收条,其中有70万元注明是研制费用,另有30万元则未注明。而在收到钱后,李某将其中45万元直接提现,14.99万元转入其女儿李敏的股票账户,39.997万元先转入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后李某将其中25万元提现。
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李某申请的浮力旋转式永动机和磁力旋转动力机专利,分别被国家专利局驳回。而李某发明的转子环磁动力机和水往高处流动力机,虽然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但在专利局将这两项申请公示出来、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李某就主动把这两项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了。汤某看情况不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汤某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之前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李某退出赃款100万元发还被害人汤某。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某合同诈骗罪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永动机,是一类所谓不需外界输入能源、能量或在仅有一个热源的条件下便能够不断运动并且对外做功的机械。不消耗能量而能永远对外做功的机器,它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故称为“第一类永动机”。在没有温度差的情况下,从自然界中的海水或空气中不断吸取热量而使之连续地转变为机械能的机器,它违反了热力学第二定律,故称为“第二类永动机”。这两类永动机是违反客观科学规律的概念,是不能够被制造出来的。1775年法国科学院通过决议,宣布永不接受永动机。
今年52岁的李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底至2008年初,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报记者张某,他吹嘘自己发明的永动机和动力机通过了国家专利局的初审。2008年2月23日,张某经采访李某后,在其所供职的报纸刊登文章称,李某获国家专利局永动机发明专利,还刊登了“国家专利局初审后发给李某的永动机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同年4月12日,该报再次刊登《李某可望今年拿出2台永动机样机》的文章。之后,李某认识了汤某,又将上述有关信息告知汤某。汤某看了某报的报道后深信不疑,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动力技术合同》,约定在汤某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两个月内完成有关样机的制造、试验和专利申请。同时约定由陈某提供担保,并约定两项永动技术中任何一项成功,汤某将拥有该项技术四分之一的收益权。在合作成功收益的前3000万元中,李、陈二人确保汤某优先取得2000万元,用于置换汤某在2006年至2007年与某公司煤交易中的债权。置换后取得的债权,由李、陈、汤三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共同拥有等。
2008年4月至5月间,汤某分5次付给李某100万元,李某给汤某写了收条,其中有70万元注明是研制费用,另有30万元则未注明。而在收到钱后,李某将其中45万元直接提现,14.99万元转入其女儿李敏的股票账户,39.997万元先转入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后李某将其中25万元提现。
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李某申请的浮力旋转式永动机和磁力旋转动力机专利,分别被国家专利局驳回。而李某发明的转子环磁动力机和水往高处流动力机,虽然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但在专利局将这两项申请公示出来、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李某就主动把这两项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了。汤某看情况不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汤某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之前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李某退出赃款100万元发还被害人汤某。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某合同诈骗罪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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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动机,是一类所谓不需外界输入能源、能量或在仅有一个热源的条件下便能够不断运动并且对外做功的机械。不消耗能量而能永远对外做功的机器,它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故称为“第一类永动机”。在没有温度差的情况下,从自然界中的海水或空气中不断吸取热量而使之连续地转变为机械能的机器,它违反了热力学第二定律,故称为“第二类永动机”。这两类永动机是违反客观科学规律的概念,是不能够被制造出来的。1775年法国科学院通过决议,宣布永不接受永动机。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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