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拒绝还债遭拘 债权人索债不当获刑
2015-01-30 15:08:24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索要到期债务,因次债务人拒绝还款而对其实施非法拘禁,最终合法债务没要到,反而还获刑事处罚。2015年1月30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程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害人金堂与案外人杨刚系邻居关系,且关系很好。2013年1月,被害人金堂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向邻居杨刚借款14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同期银行的四倍。借款到期后,因生意经营不佳,被害人金堂无力及时还上杨刚的债权。而杨刚在此之前也向被告人程明借了16万元。结果因次债务人金堂无力还钱客观上导致程明的钱也无力还上。在得知这种情况后,被告人程明便多次主动帮助案外人杨刚索要欠款,以此还偿自己的钱,结果仍未索要到任何款项。
被告人程明对此非常生气,并于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自己冒充公安人员并纠集多人到次债务人金堂的邻居家,用手铐将其从邻居家强行带走,并用自己的轿车将其拉至一墓地向其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给妻子打电话筹钱还款。可万万没想到,被害人妻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而案发。得知报案后,被告人程明便用塑料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破伤,并强迫脱光衣服站在外面受冻。当晚22时许,程明驾车将金堂送到被害人家附近小道上。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明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进行虐待、殴打,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冒充公安人员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文中人名全为化名)
被害人金堂与案外人杨刚系邻居关系,且关系很好。2013年1月,被害人金堂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向邻居杨刚借款14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同期银行的四倍。借款到期后,因生意经营不佳,被害人金堂无力及时还上杨刚的债权。而杨刚在此之前也向被告人程明借了16万元。结果因次债务人金堂无力还钱客观上导致程明的钱也无力还上。在得知这种情况后,被告人程明便多次主动帮助案外人杨刚索要欠款,以此还偿自己的钱,结果仍未索要到任何款项。
被告人程明对此非常生气,并于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自己冒充公安人员并纠集多人到次债务人金堂的邻居家,用手铐将其从邻居家强行带走,并用自己的轿车将其拉至一墓地向其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给妻子打电话筹钱还款。可万万没想到,被害人妻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而案发。得知报案后,被告人程明便用塑料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破伤,并强迫脱光衣服站在外面受冻。当晚22时许,程明驾车将金堂送到被害人家附近小道上。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明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进行虐待、殴打,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冒充公安人员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文中人名全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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