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信用卡管理法不容 6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5-01-21 16:25:08
中国法院网讯 (胡晓斌 顿朝霞) 假冒他人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将其转卖获取利益。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汪某等6名被告人非法持有、购买、骗领信用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一至两万元不等,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2014年3月,汪某发现网上QQ群有人买卖银行卡,认为有利可图,便与丈夫程某协商从事买卖银行卡业务。同年6月初,汪某以每套银行卡600元价格从刘甲(在逃)处购买四套。刘甲为了获得更多银行卡,便向其父亲刘乙和同学靳某提出以每套500元价格进行收购。刘乙和靳某为获取更大利润,又分别邀约刘丙和李某协同办理信用卡,并按每张70至100元的标准给予酬劳。刘乙、靳某、刘丙和李某通过网络购买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身份证后,假冒他人身份证明到随州、咸宁、赤壁、黄石、大冶等地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同年6月5日,李某在该市持网上在逃人员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顺藤摸瓜,先后将刘乙、靳某、刘丙、程某和汪某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认为,汪某、程某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2张;被告人靳某、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分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和5张;被告人刘乙、刘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结合6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3月,汪某发现网上QQ群有人买卖银行卡,认为有利可图,便与丈夫程某协商从事买卖银行卡业务。同年6月初,汪某以每套银行卡600元价格从刘甲(在逃)处购买四套。刘甲为了获得更多银行卡,便向其父亲刘乙和同学靳某提出以每套500元价格进行收购。刘乙和靳某为获取更大利润,又分别邀约刘丙和李某协同办理信用卡,并按每张70至100元的标准给予酬劳。刘乙、靳某、刘丙和李某通过网络购买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身份证后,假冒他人身份证明到随州、咸宁、赤壁、黄石、大冶等地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同年6月5日,李某在该市持网上在逃人员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顺藤摸瓜,先后将刘乙、靳某、刘丙、程某和汪某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认为,汪某、程某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2张;被告人靳某、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分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和5张;被告人刘乙、刘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结合6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