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屡屡不翼而飞引发反思
立法加重责任方能止住银行“任性”
2015-01-20 14:41:36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余飞
  只有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如果不尽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全国各地的商业银行还会继续“任性”下去

  小品里有一问一答,问:人生最痛苦的事是什么?答:人活着,钱没了。

  现如今,这个答案可能要改一下:最痛苦的事是,人活着,存在银行里的钱没了。

  2015年年初,随着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落网,储户存款“失踪”的谜底被揭开。真相大白的同时也引出一个新问题:银行为何看不好储户的存款?

  存款“诡异”

  2014年年初,浙江省杭州市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张先生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

  报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据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他们在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

  案发后不久,犯罪嫌疑人邱某等人被抓获。今年1月4日,上海铁路警方将另一名嫌疑人何某抓获。何某的落网,彻底揭开了储户存款“失踪”的谜底。

  “经调查,这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杭州市西湖区警方相关负责人说。

  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据新华社报道,1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4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

  据媒体报道,除不法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骗取、盗窃储户存款外,在一些地方,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储户的存款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失踪”,也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增加又突然消失。

  今年1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的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多了一串“0”,细数下来,账户里竟然多了80亿元。就在李某准备报警时,这笔巨款又被银行突然划走。

  “我的私人账户,这80亿元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对于李某的不满,银行回应:“搞错了,对不起。”

  维权不易

  面对莫名“失踪”的存款,储户的维权索赔并不顺利。

  2014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900万元存款“失踪”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2008年6月,张某在江苏省扬中市某银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银行。存款到期,张某提取存款时,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银行员工何某某转走。2009年8月,张某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银行,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后,张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银行向储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储户凭存折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外,还可以由储户通过与之对应的银行卡或网上银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无论哪种取款方式,储户均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储户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一起存款“失踪”案件,也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5年5月17日,湖南省衡阳市市民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衡阳市白沙洲支行。让他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只剩下600元。

  2005年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国庆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案发后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抓获“冒领”1500元存款的吴益涛等3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3月,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等3名被告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曾对12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调解结案。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发现,对于类似存款“不翼而飞”引发的诉讼,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判银行承担责任。

  吴景明认为,储户与银行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银行理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出现此类纠纷时,储户难以举证,而银行是最接近证据的一方。因此,银行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银行可以用证据来推翻储户的主张,如果不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瑕疵,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完善法律

  “储户维权索赔难,其中一大原因在于,现有涉及银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足。”据乔新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消了储蓄合同的条款,因此,当商业银行和储户发生纠纷时,无法按照平等的合同关系处理纠纷。

  “我国现行的《储蓄管理条例》,是规范储蓄法律关系的重要行政法规。然而,这部行政法规主要解决储蓄存款的利率、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管理问题,并没有具体规范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的过程中,只考虑自己的权利,而没有考虑自己的义务;只关注自己的经营安全问题,而没有顾及储户的存款安全问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经营业绩,而没有通过强化技术措施,不断地提高安全保护水平,结果导致商业银行的储蓄系统漏洞百出,储户存款面临极大的风险。”乔新生说。

  乔新生建议,应当尽快制定相应法律,将国务院储蓄存款保险政策法律化,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负有特殊的举证责任。商业银行必须举证证明存款人通过合法的授权支取存款,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全额赔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商业银行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只有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乔新生认为,如果不尽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全国各地的商业银行还会继续“任性”下去。

  吴景明认为,在专门的商业银行法尚未出台前,相关部门也可以运用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关键是要遵循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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