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4-12-24 11:17: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家旭
问:我与丈夫1992年认识后不久,按照农村风俗摆酒之后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有两个小孩,后来我的户口迁入丈夫这边,户口本显示我是已婚。丈夫2000年外出打工之后至今未归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都已长大成年,我想结束这段婚姻,去民政局问的时候,说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不能帮我办理。听人说,去法院离婚要求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来证明婚姻关系,但是我没有这些是否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烟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烟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骑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您是1992年开始与您丈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受理立案,不需要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
作者单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烟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烟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骑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您是1992年开始与您丈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受理立案,不需要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
作者单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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