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方回应检察官自曝办错案:无领导干预办案
2014-12-12 09:07:27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郑羽佳
昨天上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该省淮北市相山区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举报自己办错案”和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安徽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表示,无领导干预办案。
副书记批示警方介入
吴贻伙称,通过立案复查了解到: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诉与不诉检方存分歧
吴贻伙说,案卷材料反映,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鉴于本案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判决后第三天即抗诉
吴贻伙说,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
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吴贻伙表示,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相信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已退休的65岁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孟宪君来到北京,向最高检自曝曾于8年前办了一件错案,办案时“受到领导干预”。
2005年,高尚是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一名工人,该局为员工筹备建集资房,高尚作为土地方代理人参与其中。然而,最终该集资房项目“流产”。高尚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将共同账户内的360万元转走,被控挪用资金罪。
副书记批示警方介入
吴贻伙称,通过立案复查了解到: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诉与不诉检方存分歧
吴贻伙说,案卷材料反映,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鉴于本案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判决后第三天即抗诉
吴贻伙说,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
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吴贻伙表示,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相信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已退休的65岁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孟宪君来到北京,向最高检自曝曾于8年前办了一件错案,办案时“受到领导干预”。
2005年,高尚是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一名工人,该局为员工筹备建集资房,高尚作为土地方代理人参与其中。然而,最终该集资房项目“流产”。高尚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将共同账户内的360万元转走,被控挪用资金罪。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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